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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停车位买卖合同本月公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8日 13:26 法制晚报

  即将出台的停车位买卖合同规定 价格将由业主与开发商自行商议 本报独家获悉

  停车位买卖合同本月公示

  该合同草案将在网上征求市民意见 不再举行听证会 现房和存量房合同也将制定

  本报讯(记者 吴焕) 拥有私家车的业主最关心的停车位买卖合同草案月底前即将制定完成并进行公示,这是市工商局合同处有关人士今天上午向记者透露的。

  停车位收费一直是购房人最头疼的问题之一,有的小区甚至还出现“只卖不租”的霸王条款。由于缺乏相应规定,停车位问题成为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产生纠纷的重要原因。

  记者了解到,目前市工商局和市建委正在制定《北京市机动车车位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的征求意见稿。据悉,这一草案有望在3月底前出台。不过,届时将不再举行听证会,而是直接在首都之窗等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以便更广泛地征求市民的意见。

  该草案规定停车位可以买卖,但对不同楼盘停车位的具体价格并没有统一的规定,而是预留出空白。由于各楼盘的售价、容积率以及停车位数量等因素不尽相同,所以某一楼盘停车位的具体售价可由业主与开发商协商妥当后填写。

  市工商局合同处有关人士表示,停车位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出台后,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便具有了决定是否购买停车位、停车位的价格可与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等主动选择的权利。

  如此一来,不但提前堵住了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日后单方面提出停车位收费方式、收费标准而发生纠纷的可能性;购房人在买房的同时也能根据停车位的售价,清楚地计算出购房的实际花费,避免了一笔糊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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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市工商局合同处有关人士今天介绍,期房由于“看不见、摸不着”,容易产生纠纷,所以其买卖合同先期出台。而现房和存量房是实物,因而相对“期房合同”出台较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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