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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丢车如何维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1日 12:42  北京现代商报

  丢失了机动车,失主该向谁去索赔?也许3月9日的一场保险公司和物业的纠纷,能够给车主以更多的启示。

  3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和北京市育新物业管理公司关于育新物业业主丢失车辆赔偿的纠纷案。

  记者在听庭审的过程中发现,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物业公司负责赔偿车主的损失,这位丢车人都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赔偿。

  2001年4月2日,南某以10.4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白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04年4月11日,南某的家人声称该车在望京花园小区丢失。随后,南某及相关人士分别向公安机关报案,向小区物业育新物业报案,向车辆投保的太平洋财险通州支公司报案。

  南某于2003年6月4日在太平洋财险通州支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三者险、全车盗抢险以及车上人员责任险,共计花费保费3850元。因此,保险公司在2004年8月15日对南某进行了赔付,实际赔偿金额82133.59元。

  同时,南某在2004年1月1日向育新物业交纳了全年停车费1080元,并获得停车证,因此,南某和育新物业之间形成了有偿的车辆保管关系。丢车后,经过一再协商,物业最终补偿了南某1万元。

  这样,南某一共得到了92133.59元的补偿。

  之后,南某与保险公司签署了权益转让书,将其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太平洋财险通州支公司。

  保险公司认为,育新物业是涉案车辆丢失当日的车辆保管者,因此,对车辆的丢失负有责任,要求育新物业赔偿太平洋财险通州支公司已经赔付给南某的保险金82133.59元。

  育新物业则认为,保险公司并没有有力证据证明该车确实是在物业管理的望京花园小区丢失的,因此,物业不能对此负责任。

  此案一审保险公司败诉,二审还没有结果。

  有相关人士表示,无论保险公司和物业谁最后能赢得这场官司,丢车人的利益已经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障。这场官司给很多司机一个启示,自己曾向谁交过钱,谁就有可能为自己的损失担负责任。如果司机在收费的停车场停车,一定要保管好相关票据,如果车辆丢失或被损坏,这些停车场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件中,丢车人虽然获得了赔偿,但仍给人们留下了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保险公司和物业之间的纠纷还没有结果,双方之间争执的焦点在于车辆是否在此小区丢失。有保险界人士表示,如果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署权益转让书之前,要求投保人提供车辆是在小区内丢失的有力证据,那么保险公司就不会陷入这样尴尬的境地了。(王方琪)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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