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九条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等。同时,公安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机动车登记规定》中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四点规定“身份证明是指“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目前,在京暂住人员可办理相应的机动车登记手续,但需携带以下证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凭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于安全技术检验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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