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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确规定四种比例减轻机动车方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9日 12:08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讯 (记者 曹晶晶 通讯员 粤法新) 赔偿权利人想申请对肇事车辆的财产保全,却没有钱提供担保怎么办?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一些情况下可以减轻机动车方责任,其具体减轻的比例是多少?日前,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出台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这些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的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以下是《意见》中的几点新举措:

  没钱提供担保的可提供人保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许多赔偿权利人往往没钱提供与被扣车辆等值的财产担保,但如不对车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又很可能使赔偿权利人在判决生效后拿不到钱,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应允许当事人以保证人担保的方式提供担保。但法院应对保证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需其本人出具书面保证书。

  四种比例减轻机动车方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于法律规定具有原则性的特征,该法未对减轻的比例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对于如何掌握减轻的比例存在很大的争议。

  为此,《意见》区分几种情况,以交通事故责任为参照依据,对减轻比例的幅度作了明确规定(见表)。

  各方提书面申请公安机关才进行调解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当事人只有在调解终结后才能向法院起诉。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不再是必经程序,需各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才进行调解。为了防止当事人因为提交书面申请而没能启动公安机关的调解程序《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前或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应当告知各方当事人有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农村户口受害人有条件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之所以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金城镇居民的标准额,主要是考虑到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均高于农村许多。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户口人员到城镇工作、生活,如果单纯以户口作为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依据,对于户口在农村但在城镇工作和生活的人员是不公平的,为了充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意见》规定农村户口受害人只要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减轻机动车方责任的四种比例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20%;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40%;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60%;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80%。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90%。

(编辑:苏雨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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