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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参与”是中国既定策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 10:11   中国汽车报 字号:

  我国签《1998年协定书》有三个原因

  《1998年协定书》产生的最初原因是由于欧、美、日要开辟新的市场,而新兴市场中存在贸易壁垒和技术壁垒,所以使这些汽车生产大户的进入成本比较高,为了突破技术壁垒以降低成本,他们需要一个全球统一的汽车技术法规,而原有的《1958年协定书》还涉及到认证问题,所以他们就倡导重新签一份不涉及认证的《1998年协定书》。

  中国的汽车工业落后于世界先进水平,为了尽快发展,我们借鉴的是外国先进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比如欧洲体系,1995年实行了强制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中国的技术升级、产品更新。即使刚刚开放不久,我们也要严格要求自己,所以就直接将欧洲标准转化。从1995年到现在,一共转换了50多项欧洲标准,而且这些标准的难度越来越高。

  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中国希望尽快与国际接轨,进入到欧、美、日这样的先进圈子里去。所以,一开始中国先做WP29的观察员,在这期间,中国官员敏感地意识到《1998年协定书》的产生将给世界汽车技术法规带来划时代的变化,于是积极准备参与。其实这也汲取了当年在要求加入WTO时的一些教训,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尽早加入,结果越到后来加入的成本越高,所以这次要尽早参与进去。这个报告得到了国务院的批准,于是外交部就代表中国签署了这个协议,成了第九个缔约方。

  WP29每年开三次会议,从1998年开始已经整整6年了,先讨论三个比较容易达成一致意见的项目,比如关于车辆定义的、门锁和车门保持件的、摩托车排放的,但另两项还都没出结果,而这么多年来总要有个实质性的进展,于是这个技术法规就成了第一个通过表决的。发改委派出代表参与了这个技术法规的投票。

  实际影响不大,但意义特别重大

  我们国家原来实行的是强制标准。标准与技术法规有两个不同,标准只说明了达到什么值是合格的、用什么方法达到,没要求怎么保持持续的生产一致性和由谁来管理,所以从国际上来说,标准是没有强制效力的。而我国的汽车强制标准效力与技术法规相似。

  中国所转化的欧洲50项标准,基本上涵盖了《1998年协定书》第一批要讨论的15个项目,只有关于摩托车工况试验的实践经验不多,还需要再摸摸情况,但由于目前还没有涉及到限值,影响也不大。关于门锁与车门保持件的强制标准我们本来就有,这个技术法规与其没有本质差别,也就是说该法规的实施对我们没有多少实际的压力。

  但是,意义是重大的。因为2004年11月18日有中国参与的第一个全球统一的汽车技术法规被WP29表决通过,意味着从这一天起,中国的汽车技术法规正式与国际接轨。

  联合国批准后方生效我国会依此修改原标准

  虽然表决通过了,但不是说该法规就马上生效了,因为WP29是联合国下属机构,还要报到联合国总部批准,到那时候才能正式生效。现在还不知道具体的时间表,但这只是个程序问题了。

  作为《1998年协定书》的缔约方,我们有义务依照全球统一的汽车技术法规修改原有的标准。待这一法规生效后,作为组织者和实施者,发改委会立刻开展工作的。(本报记者 胡轶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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