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新买奔驰漏油 经销商“免责”条款被判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5日 11:00  金羊网-新快报

  法院认定经销商自订的“免责”条款属于霸王条约,必须向消费者退款赔钱

  新快报讯 (记者 曹晶晶 通讯员 刘政) 买卖出现纠纷,按事先签订的合同来解决,这个道理普通市民都懂,但也有例外。深圳有一家公司买了一辆漏油的奔驰轿车,合同里订明:购车者验收车辆后,所有质量与售后服务问题均由生产厂商及其指定的维修服务中心负责,经销商可协助购车者索赔,但不承担有关责任。后购车者起诉经销商,法院认定其条款是霸王条款,应当无效。

  事件回放:新买的奔驰两月未到就漏油

  2003年4月30日,深圳市一家公司(下称购车公司)向广州市天河区某汽车公司(下称奔驰经销商)购买了一辆奔驰S600黑色原装汽车,包上牌价在内花了214.8万元。双方当天签订《汽车购销合同》,其中第7条写明:购车者验收车辆后,所有质量与售后服务问题均由生产厂商及其指定的维修服务中心负责,经销商可协助购车者索赔,但不承担有关责任。

  提车时,双方检查了这辆新车的状况,并在一份登记表上注明了该车“外表完好,性能正常,符合验收规格”等字样,购车公司便把奔驰开回了深圳。之后,该公司如约陆续向经销商交付车款。

  去年6月24日,购车公司买车还不到两个月,经销商承诺包办的车牌还没见影,该公司就发现这辆奔驰的发动机底部漏油。公司老总田先生又惊又气,亲自开车到奔驰汽车特许服务中心之一的深圳仁孚西湖汽车服务公司检测。该公司认为得拆开发动机附件检查。为慎重起见,田先生没同意拆。

  田先生难以接受这样的事实,找到经销商交涉。经销商认为,奔驰汽车一贯以质量卓越著称,这辆车是经严格质量检验合格才获准出厂的,由于田先生不配合拆卸发动机附件检查,该车的漏油原因未明。因此,经销商不同意田的退车要求。田先生又找到梅赛德斯—奔驰中国公司反映情况,然而也未果。

  由于双方意见僵持,购车公司不得已将奔驰经销商诉至天河区人民法院,要求退款还车,并索赔因此造成的损失5万元。

  一审判决:经销商必须负责

  天河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合同是由经销商提供的格式合同,该合同第7条“验收车辆后,遇质量问题经销商可协助索赔但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实际是经销商免除其自身责任、排除购车者主要权利的条款(俗称“霸王条款”),应当无效。

  法院还认为,经销商卖的是新车,在双方履约期间便出现了发动机底部漏油问题,但经销商没有证据显示漏油系购车公司造成。即便验车时该车一般项目已检验合格,但消费者不经实际使用,不一定能发现汽车漏油。

  据此,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经销商返还214.8万元给购车公司,购车公司退还奔驰车。同时,该院认为购车公司确实因汽车漏油造成了一定损失,遂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决经销商赔偿1万元。

  二审再判:经销商还是要退钱

  一审败北,奔驰经销商自然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时,审理该案的广州中院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前往深圳,对这辆有争议的“漏油奔驰”进行勘验。结果表明:该车在发动机运转的情况下确实出现漏油现象,但发动机底部无碰撞痕迹。

  广州中院据此认为:本案争议奔驰车存在的漏油问题已经现场勘验证实,购车公司的举证是充分的。汽车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现代化工业产品,使用了大量的现代化技术,消费者没有能力对产品故障的原因举证,而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完全有能力对此举证。因此,法院将“奔驰质量合格与否”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经销商,是合法公平的。

  日前,广州中院维持了这桩颇受瞩目的“新奔驰漏油案”消费者获胜的一审判决,驳回了奔驰经销商的上诉。

(编辑:苏雨农)
Powered By Google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

已有 _COUNT_位网友发表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更多相关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