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两名外籍公民诉某体工大队队员兼教练张某、北京国安足球俱乐部守门员姚某、北京市万泉寺出租汽车公司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依法判决张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签证加急费等共计17万余元,姚某承担垫付责任。
2003年7月26日23时,在海淀区颐和园路邮电部疗养院口,二原告之子、24岁的北京大学留学生Henrikson乘坐万泉寺公司司机李某驾驶的出租车,与张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Henrikson死亡。经市交管局认定,张某与李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Henrikson不负此事故责任。张某驾驶的小客车登记所有人为姚某,姚某虽称已经将车卖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2003年10月15日,张某、李某与原告达成赔偿调解,李、张二人各自承担Henrikson死亡补偿费9万元,双方平均分担Henrikson医疗费及丧葬费,双方各承担1万元Henrikson家属在华费用,双方约定于2003年11月3日支付上述款项,后万泉寺公司于11月18日与原告重新达成协议,万泉寺公司一次性给付死亡补偿费10万元,事故就此了解。万泉寺公司已经履行该协议。后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原告财产及精神损害262304.98元。
李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