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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保险滞后带来交法的困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 09:22  国际金融报

  日前北京市门头沟法院和宣武法院审理、宣判了两起“自行车撞机动车案”。因两案诉讼目的不同,其判决结果也稍有不同。但其突出特点是暴露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法》之间衔接的空白区。虽然都是“非机动车负全责”,机动车司机无责,但保险公司都按照“无责拒赔原则”拒绝理赔。所以,即便机动车上了保险,法庭判定机动车支付赔偿金后,这些钱仍要司机自己掏。这使人们对新交法的关注焦点,从“无过错责任”争议转为对保险制度急需跟进的强烈呼吁。

  《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在前周通过,但是办法通过并不代表问题完全得到解决。人们的疑问是,通过之后,办法能不能顺利实施?提出这样的疑问,是因为一个“路障”———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至今仍然在挡着前进的路。

  “有钱没钱先救人”,新交法从人性角度出发,充分考虑了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医疗费问题,并规定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为事故伤者最后的保障。

  然而,好制度至今还只是纸上谈兵。距新交法颁布已整整一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尚无音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至今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说法。

  中央台经济宣传顾问、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指出,这里面涉及到一个保险问题,要进行一个强制保险,但现在保险公司实行的是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是按合同办事的,而强制保险是一个特例。但是我们现在没有强制保险制度,所以很多要求按照强制责任保险的问题呢实际上是很尴尬的。

  将第三者保险“强制性”地列为机动车的义务,是新交法的重大突破,使得这部法律与国际上的通行法律实现接轨,体现了立法权对生命权的尊重,减轻了事故双方的经济损失。

  但《保险法》的“有责赔付”与《交通法》的“无责赔付”矛盾也让人头痛不已,面对保险法跟不上“新交法”的尴尬,郝演苏教授说,各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交通法》的配套规章,以使办法更具操作性。一个尽快出台相关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再一个采取临时措施。哪怕其他内容可以按照交法去做,涉及到保险还是参照新交法没出台时的做法去做,否则面临最大困难的是消费者。

  同时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郝演苏则提出了他的看法:我个人始终有这样一种看法,包括道交法第七十六条和目前北京、江苏通过贯彻执行这个条例时存在一个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这里面提到一个财产损失,郝演苏个人认为强制责任保险应该是救命的,不应该包括财产因为财产是可以复原的,就是可以花钱买来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出来之后,它的标准和额度是固定的,如果在固定的标准和额度之内还要拿出一部分来用做财产的赔偿,显然会削弱对人身赔偿的质量。所以我认为强制责任保险应该和道交法出台的宗旨一样,应该以人为本,人是第一的,财产的问题可以通过商业保险这种方式来补偿。

  尤斌

(编辑:赵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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