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货车撞死骑车人 警方认定死者全责司机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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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9日 09:00 北京青年报 |
■警方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表明司机不承担责任 ■事发现场没有明显交通标志■摄影/本报记者魏彤 本报记者报道 奥拓撞人案9月29日刚刚宣判,司机要承担一半责任。10月2日,通州区交通支队就开出一份“沉甸甸”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骑车斜穿乡村公路的米某被一辆急速行驶的货车当场撞死,但她仍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货车司机贾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据了解,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事故双方的“过错”认定一直是难点,类似本案中骑车人被机动车撞死仍然承担全责的案例,在本市实属少见。昨天,记者来到通州区,对这起交通事故进行了采访。 目击者:米某被撞倒后又被拖出20多米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通州区通胡南路的事发地点。记者看到,这条公路东西走向,宽约7米左右,公路两侧标有非机动车道的白线,而公路中间没有标明黄线。据死者的同事洪女士介绍,今年8月30日7点20分左右,她和米某等6名同事下班后骑车回家,当时米某单骑走在前面。当她斜穿公路时,突然一辆小货车急速驶过来,将米某撞倒后,又拖出20多米远后停下。倒地的米某没过几分钟便死亡。洪女士还回忆说,出事时,小货车的车斗上还坐着10多名民工。 交通队:骑车人有过错,司机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通州区交通支队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8月31日,清华大学汽车研究所对此次事故进行了科学技术鉴定,鉴定撞车时货车的速度约为每小时59公里,而行驶速度却无法推断。9月9日,北京市机动车检测场对小货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表明,小货车除了左灯破碎不合格外,脚制动、手刹等均合格。10月2日,通州交通支队对这起交通事故下发责任认定书,认定米某承担全部责任,而米某承担全责是因其违章骑车进入机动车道。小货车司机对此次事故不承担责任,因为事故中小货车司机贾某没有任何过错。 遇难者家属:拒绝在认定书上签字 《交通事故认定书》下发后,米某的家属拒绝在认定书上签字,并主张提起行政复议。 昨天下午,记者采访了几个区县的交管部门。对于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撞死骑车人,而骑车人又承担全责的情形,几名在事故科工作多年的交警均称,不能说没有碰到,但类似情况的确少见,因为事故双方的“过错”认定很难, 如果事故地点是在封闭的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处还好认定,但一般公路,尤其是没有交通标志或者交通标志不明显的道路上很难认定双方的“过错”。 专家:虽免责,司机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王宗玉说,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撞死骑车人,而机动车驾驶人不负任何责任的情况是完全有可能的,但需有充分证据加以佐证。机动车驾驶人要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这样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而北京大学行政法学教授姜明安说,事故发生时,机动车驾驶人是否采取必要处置措施,这是不好界定的,比方说,机动车驾驶人完全可以距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20米时制动,而驾驶人却在10米处制动,所以说,这些瞬间发生的事实是很难认定的。姜教授同时补充说,新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责任有两种,一种是事故责任,另一种是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不论事故责任的大小以及有无,原则上都由机动车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有两种情况例外,一是行人故意自伤自杀的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二是通常所说的“碰瓷”,这两种情况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免于赔偿。 相关链接:奥拓撞人案 今年5月9日晚8点多,刘先生驾驶奥拓车行驶到二环主路菜户营桥东侧时,恰遇外地来京妇女曹某穿行二环主路,奥拓车将由北向南穿行二环主路的曹某撞倒,造成曹某当场死亡。交管部门认定:行人曹某违法横穿机动车道,奥拓车驾驶员刘某违反分道行驶规定以及发现情况后未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均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据交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曹某家人根据新交法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司机赔偿经济损失189618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9月29日,宣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肇事的奥拓车司机刘先生赔偿死者曹某家属各项损失费共计15.69万余元。(侯毅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