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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 第三责任险风险谁来化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0日 08:56  东方早报

  新《交通安全法》5月1日正式出台之后,与新交法配套的《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一直没有出台,车险理赔处境尴尬,机动车驾驶员在交通肇事中存在巨大的风险。那么从现行的保险条款来看,还不足以降低驾驶员的风险。究竟他们的风险能否得到化解,又由谁来化解呢

  据调查,目前市场中80%的车辆强制第三责任险在10万元以下。有关数据显示,新购车用户购买的机动车辆第三者综合责任险责任限额一般为5-10万元,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扩大了人身损害的责任,提高了赔偿水平,交通事故导致第三方死亡的人身赔偿往往超过20万元,最高的甚至高达接近60万元。这意味着,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按老标准赔付后,责任者还要承担50万元以上的巨额赔偿。

  分析人士指出,此次由东风雪铁龙和平安保险牵头进行的第三责任险的出台,也仅仅处于尝试阶段,不仅车型局限(仅限于东风雪铁龙旗下车型)、时间限制(今年的9月3日-9月30日)还有具体的事故认定中由汽车公司和保险公司认定,这些限定实际上把这次由汽车公司和厂家联合举行的第三责任险活动变相成为一次厂家有目的的促销举措。不过,作为第一个“吃螃蟹的厂家”,在国内首先推出新交法实施之后的第三责任险,也需要付出巨大的勇气。

  所以,新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后,虽然体现以人为本的初衷没有错,不过这三个月以来的种种现实也表明,这个法规和当前的国内交通现状显得相对“超前”,而有厂家和保险公司联手推出的第三责任险,无疑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新交通法:面临3大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3个多月来,人们议论最多的就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尽管有交通事故抢救费用垫付、机动车无过错赔偿责任等人性化的条款,但具体实施中并不顺利?交通事故赔偿面临3大问题

  一、第三者责任险怎么赔?

  “这是交警的一份调解书,上面写着甲乙两方如何如何发生了交通事故,甲方无责,乙方全责。但最后却是‘双方自愿协商,甲方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你说我们怎么可能替甲方来赔钱?”一位汽车保险业人士近日对记者抱怨。他所言不虚,甲方是机动车,乙方是行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甲方完全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这样的赔偿慎之又慎。事实上目前的第三者责任险纯属于商业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义务和权利是完全平等的。因此投保人在没有过错的前提下,保险公司不承担对第三者的赔偿。所以,至今为止保险公司还不敢开这样的口子。

  二、社会救助款在哪里?

  今年5月以来,太平洋财产保险已经接到了6封来自交巡警部门的公函。公函中告知公司,由其承保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如今第三者住院治疗需要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用。

  按照以往的事故处理办法,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总在最后环节实现理赔。而现在,为了体现人道主义关怀,法律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有责任垫付抢救费用。但由于没有有关部门明确“说法”,众多保险公司对垫付抢救费仍然持不合作态度。

  与此同时,作为最后一道救济防线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到现在还没有成立,这使得许多交通事故受害者无法得到应有的抢救治疗。

  专家呼吁:尽快规定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的操作方法,尽快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三、无过错赔偿有限度吗?

  今年7月13日,叶先生开车在虹口区与一辆自行车相撞。骑车人承认自己负全责,叶先生也同意赔付600元钱。但旁边围观者“撬边”,认为叶先生没责任根本不要赔钱。结果双方进了交巡警事故科,处理结果是:骑车人脚后跟骨裂,叶先生赔偿8000元。这是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机动车无过错赔偿原则。

  叶先生赔偿8000元还算是少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旦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假设死者是60岁以下的上海城镇居民,那么机动车驾驶人要赔偿的死亡赔偿金就要近30万元!

  实施中存在盲点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了高额的罚款。原来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规定,对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变为了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而对于社会关注的超载现象,按照原来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只能给于5元的罚款,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视超载程度的不同规定为200~2000元的罚款。对于农村中大量存在的农用车等货运机动车载人,原来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没有明确的规定,而现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对货运机车载客的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

  此外,新交法还导致以发生以下几个问题:交通事故机动车负全责难以服众;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无具体标准;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步履维艰;

  实施3个月事故处理遇到新难题

  交通事故案令法院不堪重负

  根据《道交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除了受害者向法院投诉需公安交管部门调解终结后这道关卡。

  据悉,目前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诉讼越来越多,仅宝山区人民法院刚成立的2个速裁合议庭,3个月就已受理了130多宗交通事故案件。法院接到的交通事故案件近期开始猛增,各级法院因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未理顺,法院编制又得不到扩增,人案矛盾日益突出。据悉,市中级人民法院6000多宗案件,只有20多位法官。

  四大难题困扰法院

  据了解,3个多月过去了,由于配套法规未出台,使法院对交通事故的处理面临许多难题。除此之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法院的困难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第一,随着《道交法》正式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成为国内首个法定强制险种。

  第二,对于车祸中发生的伤者,医院到底是救还是不救?这也是法庭争辩的焦点。

  第三,关于扣车场和预付费问题。按照《道交法》的规定,扣车超过一定时间就要放行。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保全,法院有权查封肇事车,但至今为止,法院并没有足够的场所停留查封车,这也成法院面临的新的棘手问题。目前,法院正在积极协助解决因扣车、保全车辆产生的问题。

  据悉,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配套细则正在制定中,各省也在采取紧急行动,省法院、省交通厅近期还召开了座谈会,研究因新的《道交法》出台而产生的一系列相关法律问题,对一些较成熟的相关问题会很快作出统一做法。 (卫金桥)

(编辑:苏雨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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