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以人为本的目的是最大限度的保障人的生存权,这我拥护,但希望目的与效果相统一。在人类社会中,危及人们生命的还有水、电、煤气、火……使用电、煤气必须了解使用的安全规则,同样学会了游泳再去搏击风浪,了解遵守交通规则后再参与交通。
某一个人不遵循上述规则就会导致自己侵害自己的生存权,如果是未成年人或行为能力障碍者,他的监护人要为此承担责任,而一个行为能力完全的成年人只能是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社会和法律有责任把这个道理告诉每一个人,而不是对他说:“你应当遵守规则,但如果你不想遵守规则,那就由你的对方对你的不负责任负责”这样必然导致人们放弃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无视违反规律、规则会造成对自己的伤害,造成与“以人为本”背道而驰的结果,这就是主张“以人为本”的我所坚决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