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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法”实施细则考验立法智慧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6日 09:31 北京青年报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市民公开征集意见建议,7天内收到市民意见建议8855件次,据称远多过《婚姻法》和《限养法》征求意见时的数量,可见市民对新《交法》的关注程度。而且如事先预计的一样,各种意见的焦点,大多集中于新“交法”第六十九条。围绕这条被简化为“机动车负全责”的条款,争论各方的言辞背后,是明确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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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方面,新“交法”在尚未出台配套细则的情况下,已经于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而且迅速引发矛盾和争议———在轰动一时的“奥拓撞人致死案”中,被死者家属依据新“交法”索赔20多万元的奥拓车主大呼冤枉,认为自己也应该是“以人为本”中的那个“人”。

  自“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提出以来,便深得民心,并成为衡量、校正各项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依据和准绳。而新“交法”第六十九条虽然也是以“以人为本”观念为立法依据,却在实际落实中受到一定程度的质疑,并没有像以往的各项政策那样因“以人为本”而获得普遍的拥戴。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以往各项政策措施针对的往往是政府行为,涉及、调整的大多是政府与公民,或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无论是政府调整自身行为以实现“以人为本”,还是政府出台保护劳动者政策,以引导企业尊重“以人为本”,百姓都作为“人”而成为普遍的受益者,于是“以人为本”因具有普遍公认的“政治正确”而受到一致的拥戴。

  而新“交法”,尤其是其中的第六十九条,却直接涉及并调整交通事故双方,即两个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于是以任何一方“为本”的处置,都可能被另一方视为不公。在这里,“以人为本”的观念失去了“政治正确”,而必须再予新的阐释。譬如同为基本人权,但生命权高于财产权,于是在不同个体的利益发生冲突时,生命权受到威胁的一方,就应该受到更多的保护。在对新“交法”第六十九条的解释中,对“以人为本”应该作这样的理解。

  但是,尖锐的利益冲突,很难靠简单的观念解说而解决。建设法治国家、建立法治秩序,不仅包括以法律规范政府行为,界定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也必然地包括以法律的形式界定、规范公民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且因为事关每个平等个体之间时刻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这种规范可能更为复杂和艰难。新“交法”争论的背后,其实正是必然存在的博弈和谈判的过程。而且北京市有关部门在新“交法”已经实施之后,再次以制订实施细则的名义提交公众征求意见,不排除发现问题之后,重新调整之意。如果是这样,则社会各界都应该慎重而智慧地利用这一机会,慎重斟酌实施细则的具体条款,细化包括第六十九条在内的新“交法”,使其成为兼顾各方利益,有效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交通秩序的良法。

  张天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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