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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媒体报道的声明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 12:10  新浪汽车

  该声明应香港联交所要求,由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发布。该文为保持原味未做文字润色,只做繁简转换处理。全文如下: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Brilliance China automotive Holdings Limited

  (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14)

  公 布澄清报章报导及股价/成交量变动

  兹提述该等报导中指称(其中包括):

  —四位执行董事(即吴先生、洪先生、苏先生及何先生)已经辞任;

  —有人向华晨提交辞任信;及

  —四位执行董事出售本公司股份,以就彼等辞任本公司董事职务作准备。

  董事会谨此表明,该等报导中的指称实属不正确,尤其是:

  —于本公布发出日期,四位执行董事均无辞任本公司职位及董事职务。董事会并无接获四位执行董事任何一位提交的辞任信,而董事会亦无意免除四位执行董事现任职位及董事职务;

  —董事会已获四位执行董事确认,彼等并无向华晨提交任何辞任信;及

  —据董事会获四位执行董事告知,彼等乃基于私人理由出售其于本公司的股权。据董事会所知,四位执行董事出售该等股权均已遵守有关披露及公布规定。

  董事会注意到,该等报导曾提及本集团二零零四年五月份汽车销量较四月份下降约30%。董事会确认该项陈述就轻型客车的销量而言属实,但拟声明,于本公布发出日期董事会并不知悉任何根据上市规则应作披露的有关本集团业务的资料。

  董事会确认,本集团的管理及营运乃于其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且于本公布发出日期董事会并不知悉任何事宜会导致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的披露责任规定,须就本集团有关管理及营运作出披露。

  董事会亦留意到近期本公司股份在联交所的股价下跌且成交量上升,董事会谨此确认,除该等报导之指称外,董事会并不知悉任何其它导致股价或成交量变动的原因。

  澄清报章报导

  兹提述该等报导中指称(其中包括):

  —四位执行董事(即吴先生、洪先生、苏先生及何先生)已经辞任;

  —有人向华晨提交辞任信;及

  —四位执行董事出售本公司股份,以就彼等辞任本公司董事职务作准备。

  董事会谨此澄清该等报导内有关指称。

  董事会注意到,该等报导曾提及本集团二零零四年五月份汽车销量较四月份下降约30%。董事会确认该项陈述就轻型客车的销量而言属实,但拟声明,于本公布发出日期董事会并不知悉任何根据上市规则应作披露的有关本集团业务的资料。

  此外,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的管理及营运乃于其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且于本公布发出日期董事会并不知悉任何事宜会导致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的披露责任规定,须就本公司有关管理及营运作出披露。

  四位执行董事的辞任

  于本公布发出日期,四位执行董事均无辞任本公司职位及董事职务。董事会并无接获四位执行董事任何一位提交的辞任信,而董事会亦无意免除四位执行董事现任职位及董事职务。董事会已获四位执行董事确认,彼等没有向华晨提交任何辞任信,表示辞去彼等在本公司的现任职位及董事职务。

  四位执行董事出售股份

  据董事会获四位执行董事告知,彼等乃基于私人理由出售其于本公司的股权。据董事会所知,四位执行董事出售该等股权均已遵守有关披露及公布规定。

  于本公布发出日期,四位执行董事于本公司股本中的权益如下:

  根据认购期权协议

   所持股份数目 尚未行使的购股权数目 可认购的股份数目(附注)

  吴先生 无 2,800,000 92,911,266

  洪先生 无 2,338,000 84,464,788

  苏先生 42,000 2,338,000 84,464,788

  何先生 45,000 2,338,000 84,464,788

  附注:根据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订立之四份认购期权协议,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分别向吴先生、洪先生、苏先生及何先生各人授出一份认购期权,可按行使价每股股份0.95港元,分别向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最多认购92,911,266股股份、84,464,788股股份、84,464,788股股份及84,464,788股股份,每份认购期权可自二零零三年二月六日后满六个月当日起计三年内随时全部或部份行使。

  股价及成交量变动

  董事会亦留意到近期本公司股份股价下跌且成交量上升,董事会谨此确认,除该等报导之指称外,董事会并不知悉任何其它导致股价或成交量变动的原因。董事会亦确认,目前并无任何有关收购或变卖的商谈或协议为根据上市规则第13.23条而须予公开者;董事会亦不知悉有任何足以或可能影响价格的事宜为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所规定的一般责任而须予公开者。

  释义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内所采用的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该等报导”指于本公布发出日期,多份报章引述亚洲周刊一份文章所发表的多篇报导,声称发生本公布“澄清报章报导”一段所载的事宜;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一家于百慕达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证券于联交所及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四位执行董事”指吴先生、洪先生、苏先生及何先生;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华晨”指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辽宁省政府的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何先生”指执行董事何涛先生;

  “洪先生”指副主席兼执行董事洪星先生;

  “苏先生”指执行董事苏强先生;

  “吴先生”指主席兼执行董事吴小安先生;及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于本公布发出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

  执行董事:

  吴小安先生(主席)

  洪星先生(副主席)

  苏强先生

  何涛先生

  杨茂曾先生

  非执行董事:

  武永存先生

  雷小阳先生(亦称雷晓阳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徐秉金先生

  陈建明先生

  承董事会命

  Brilliance China Automotive Holdings Limited

  主席

  吴小安

  香港,二零零四年八月二日

  * 仅供识别

(编辑:赵广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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