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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开天窗验车通不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9日 09:06  京华时报

  本报讯 据北京市车管所负责人透露,5月1日前已安装天窗的车辆,车主凭购车发票,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档案、行驶证中备案和标注后,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还私自安装汽车天窗的车辆,一律按照新法规的规定执行。

  据介绍,对安装汽车天窗的行为旧法规规定“需经车管所审核批准”。而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均对私自安装汽车天窗的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予以禁止。这与旧法规“需经车管所审核批准”的规定有明显的区别。

  为了妥善解决5月1日前部分车辆已安装天窗的问题,依据“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交管局采取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其一,对5月1日以前安装汽车天窗的车辆,在交管局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档案、行驶证中备案和标注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其二,对5月1日以后安装汽车天窗的,一律按照新法规的规定执行。但对安装天窗的车辆,待其恢复原状后且达到安全技术标准的准予检验。

  (王微)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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