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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为大企业撑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9日 10:14  北京青年报汽车时代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6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新颁布实施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通过网上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企业、外商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反复论证、修改。该政策共十三章七十八条,主要包括政策目标、发展规划、技术政策、结构调整、准入管理、商标品牌、产品开发、零部件及相关产业、营销网络、投资管理、进口管理、汽车消费等方面的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表示,与1994年《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相比,新颁布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具有七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取消了与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做承诺不一致的内容,如取消了外汇平衡、国产化比例和出口实绩等要求。二是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该放的放开,该管的管住,依靠法规和技术标准,引导产业健康发展。三是提出了品牌战略,鼓励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为汽车工业自主发展明确政策导向。四是引导现有汽车生产企业兼并、重组,促进国内汽车企业集团做大做强。五是要求汽车生产企业重视建立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消除消费者的后顾之忧。六是引导和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新型燃料汽车。七是对创造更好的消费环境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准入门槛20亿、借壳造车成历史

  新汽车项目的投资门槛被大大提高了。《政策》规定,新建汽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亿元人民币,其中自有资金不得低于8亿元人民币,同时要建立成品研究开发机构,且投资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

  此外,在新产业政策中,第一次明确

  提出了要建立汽车整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退出机制。对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汽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改装车生产企业)实行特别公示。该类企业不得向非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个人转让生产资格。汽车生产企业不得买卖生产资格,破产汽车生产企业同时取消公告名录。

  这条政策意味着资产重组成为汽车行业的内部消化,而科龙、比亚迪等企业“借壳造车”成为绝唱。但是,由于近两年来的跨行造车热潮,不少企业闻风而动抢赶末班车,现在再来禁止买卖生产资格和严格核准能起到的作用很有限。

  “以往不少投资者通过收购兼并一些有汽车生产资格但经营不佳的汽车企业,获得汽车生产资格的路子完全遭堵。”业内人士认为,“20亿元对于一些希望进入汽车行业的民营企业来说,是一个很高的门槛。”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国内汽车企业的确存在着一哄而上的问题,需要加强宏观调控。据悉,目前,仅各类生产经济型SUV的企业就有35个之多,很多都是通过买壳造车的非传统汽车企业。其中,有一些企业完全是简单的模仿、重复造车。

  -15%成了大企业的标志

  新政策明确提出,“2010年前,把我国的汽车产业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其基本思路是要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组,使国内汽车

  企业能形成几个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汽车集团。”按这个思路,鼓励大企业发展也就成为新政策的一大作用。

  新产业政策指出,“凡具有统一规划、自主开发产品、独立的产品商标和品牌、销售服务体系管理一体化等特征的汽车企业集团,且其核心企业及所属全资子企业、控股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所生产的汽车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在15%以上的,或汽车整车年销售收入达到全行业整车销售收入15%以上的,可作为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单独编报集团发展规划,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论证核准后实施。”

  这条规定意味着,今后15%将成为衡量国内汽车企业究竟谁是“大型汽车企业集团”的标准。

  以2004年第一季度的统计数字为例,全国累计销售汽车127.77万辆,上汽集团销售23.1万辆,占总销量的18.07%;长安汽车集团共销售汽车13.3837万辆,占总销量的10.47%;一汽集团销售22.31万辆,占总销量的17.46%;东风集团的销量为12.69万辆,占总销量的9.93%。

  通过这组数据,以新产业政策的标准,只有上汽和一汽达到了“大型汽车企业集团”的要求,东风、长安等公司都算不上大集团。

  但是,业内人士表示,成为大集团,在自主开发的基础平台建设、优惠的金融政策等方面都可能会受到“照顾”,因此,企业对这个15%的份额也就非常在意。

  北京汽车控股集团董事长安庆衡就表示,在政策上,国家是鼓励做大做强,鼓励联合重组的。因此,不排除几个企业联合起来成立一个公司,从而达到15%份额的可能。

  -鼓励环保节能小排量车

  新版产业发展政策将“汽车消费”单列一章,内容有14条之多,明确提出:“培育以私人消费为主体的汽车市场,改善汽车使用环境,维护汽车消费者权益。引导汽车消费者购买和使用低能耗、低污染、小排量、新能源、新动力的汽车,加强环境保护。”

  在消费者普遍关注的收费问题上,《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明确指出:“国家统一制定和公布针对汽车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汽车注册登记环节和使用过程中的政府各项收费。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得对汽车消费者强制收取任何非经营服务性费用。”“汽车使用过程中所涉及的维修保养、非法定保险、机动车停放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以汽车消费者自愿接受为原则,由经营服务单位收取。”此外,国家将建立二手车自愿申请评估制度,并规定:“购车者购买的二手车如不能办理机动车转出登记和转入登记时,销售商应无条件接受退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整理/张耀东

(编辑:赵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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