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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业政策出台 中国汽车何时梦圆世界500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2日 09:26  经济参考报

  国家发改委颁布产业政策划定2010年为期限汽车新政终于出台

  国家发改委今天正式颁布实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目标直指“使我国汽车产业在2010年前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同时,根据国家发改委第8号令,1994年颁布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即日起停止执行。

  新政策共十三章七十八条,主要包括政策目标、发展规划、技术政策、结构调整、准入管理、商标品牌、产品开发、零部件及相关产业、营销网络、投资管理、进口管理、汽车消费等方面的内容。

  制定该政策所遵循的原则是:坚持对外开放和自主发展相结合、扩大企业自主决策权与加强宏观调控相结合、国内外两个市场发展相结合,坚持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通过完善准入规则和相应的税收措施,鼓励汽车制造业发展,促进产品本地化制造,兑现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为我国汽车工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并努力做到管理制度公开透明。

  根据发展目标,2010年我国汽车生产企业要形成若干驰名的汽车、摩托车和零部件产品品牌;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几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力争到2010年跨入世界500强企业之列。

  与1994年《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相比,新颁布的发展政策具有七方面特点:一是取消了与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做承诺不一致的内容,如取消了外汇平衡、国产化比例和出口实绩等要求;二是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该放的放开,该管的管住,依靠法规和技术标准引导产业发展;三是提出了品牌战略,鼓励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四是引导现有汽车生产企业兼并、重组,促进国内汽车企业集团做大做强;五是要求汽车生产企业重视建立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六是引导和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新型燃料汽车;七是对创造更好的消费环境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发改委相关人士表示,新政策的颁布实施,将有利于推进汽车产业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提升国内汽车生产企业产品品牌和自主开发能力。

  据悉,新颁布实施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通过网上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企业、外商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并进行了反复的论证、修改。

  2005年取消进口配额

  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对已经实行了十多年的进口汽车保税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规定,从2005年起,所有进口口岸保税区不得存放以进入国内市场为目的的汽车。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还规定,国家指定大连新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黄埔港四个沿海港口和满洲里、深圳(皇岗)两个陆地口岸,以及新疆阿拉山口口岸(进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用、原产地为独联体国家的汽车整车)为整车进口口岸。进口汽车整车必须通过以上口岸进口。

  据海关统计,2003年我国汽车整车进口(含成套散件)达到172683辆,比加入世贸组织当年的2001年增加了10万辆,其中轿车进口首次超过10万辆。今年1至4月,我国进口小轿车43544辆,同比增长27.6%。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对汽车产品的3年过渡期保护措施将于今年年底到期。从2005年起,我国将取消执行了多年的汽车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同时继续降低进口汽车关税,直至2006年7月1日前将进口汽车整车关税降至25%,汽车零部件关税降至10%。

  国家鼓励跨国联合兼并

  强调退出机制重组企业不准买壳卖壳

  根据今天正式颁布实施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汽车行业结构调整和投资管理被进一步强化。

  新政策鼓励汽车企业集团化发展,通过企业间的战略重组,实现汽车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根据新政策,战略重组的目标是支持汽车生产企业以资产重组方式发展大型汽车企业集团,鼓励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方式结成企业联盟,形成大型汽车企业集团、企业联盟、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

  新办法还要求:参与某一企业联盟的企业不应再与其它企业结成联盟,以巩固企业联盟的稳定和市场地位。国家鼓励企业联盟尽快形成以资产为纽带的经济实体。企业联盟的合作发展方案中涉及新建汽车生产企业和跨类别生产汽车的项目,按本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新政策鼓励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开展国际合作,支持大型汽车企业集团与国外汽车集团联合兼并重组国内外汽车生产企业。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新政策建立了汽车整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退出机制,对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汽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改装车生产企业)实行特别公示。该类企业不得向非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个人转让汽车、摩托车生产资格。国家鼓励该类企业转产专用汽车、汽车零部件或与其它汽车整车生产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汽车生产企业不得买卖生产资格,破产汽车生产企业同时取消公告名录。

  对于政府对汽车产业的投资管理,将按照有利于企业自主发展和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原则,改革政府对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实行备案和核准两种方式。

  实行备案的投资项目包括:现有汽车、农用运输车和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别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包括异地新建同类别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投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投资生产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的零部件。

  实行核准的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汽车、农用运输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包括现有汽车生产企业异地建设新的独立法人生产企业;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它类别汽车整车产品。(记者程凯)

(编辑:赵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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