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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大对载货车的约束力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9日 10:13  中国汽车报

  自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就要开始实施了,该法律从起草之时就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不仅对交通生活中各个方面的基本准则给与了明确和统一,同时对违反交通安全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大加强了。违犯交规,将不再是违章行为了,而是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属于违法行为。

  认真学习新法,对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是非常重要的。载货车作为公路货运行业的工具,无时不刻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约束,对于这个依靠交通生存的群体尤其应该注意学习。而在新法中对于货物运输参与者一直关心的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解答。

  立规矩重罚违法者

  对载货车基本的约束在新法第四十八条中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同时第五十条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这些规矩并不是5月1日之后才有的,但过去总是屡禁不止,不仅是一些人带着侥幸心理认为不会被抓到,更主要的是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微不足道的罚款额不能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

  针对这种情况,在新法中有了这样的规定,第九十二条: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节选)

  从此条款中看出,对司机违章超载的处罚力度加强了许多,罚款额度提高到了5000元,同时最低罚款额也达到了200元。运用经济杠杆来控制司机和运输公司的行为,使追求经济效益而超载变得得不偿失。并且要求被查处的车辆只有消除了违法状态才能再次上路,在法律上否定了过去“罚款放行”的行为。此条款中还将违法车辆的管理者纳入处罚的行列,不像过去“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要系统治疗超载现象。从这几点细节中能看出国家下“猛药”根治超载的决心。

  根治源头造车验车有规定

  厂家生产货车具有很高超载能力的大多是属于“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真正按照设计要求制造,并正常使用的车辆,很难大幅度的超载。而堵住了这些具备超载实力车辆的生产环节,对治理超载有很重要的意义。在新法中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九十四条在生产和检验这两个环节上,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第一百零三条: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节选)

  有了这两项条文,即阻断了生产企业为车辆申请“大吨小标”公告之路,又不允许生产销售与公告不符的车辆。同时在上牌验车的过程中,再设立一道防线,杜绝“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上路。从车辆的审批、生产、销售和检验四个环节重重设卡,不仅为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为消费者提供真正符合国家要求的合格车辆。

  严肃执法程序杜绝执法腐败

  乱收费、乱罚款一直是司机反映较多的一个问题,而整天与车路打交道的货运司机更是主要的受害者。对于这类事件,中央电视台等媒体也一直在不断监督曝光,但总有顶风违纪的现象发生。想要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这个问题就必须得到解决。这次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就用了很大的篇幅对执法者的行为进行约束。在新法全文一百二十四条法规中,直接涉及约束执法人员行为及进行相应处罚的就有十三条超过了10%,而在其他条款中包含对执法人员行为进行说明和约束的则更多。

  其中对罚款的规定是切实关系到群众利益的,从这些条款的制定中可以充分体会国家对保护人民利益的重视。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节选)

  第一百零八条: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节选)

  第一百一十五条: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节选)

  这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了道路交通的各个方面,而笔者只是从货运行业的角度来解读,却有窥一斑而见全豹之感,深感制定者的良苦用心。而一部新法实施的效果如何,不仅由条款制定是否合理而决定,而且需要靠执法者的公正无私和每个公民自觉守法的意识,才能真正发挥这部法律的功效。(刘晶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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