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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严查南京“小额绝对免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3日 18:29  中国汽车报

  近日,有媒体报道了保监会要严查南京车险“小额绝对免赔”。消息传来,“小额绝对免赔”再度引起人们的关注。苏州的广大车友对此议论纷纷,而财险商们大多保持沉默。

  日前,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冯晓增表示,南京部分保险公司的“小额免赔”措施是违反规定的。虽然保监会表示要对这一事件严查,并不是不允许保险公司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相关险种,但一刀切的做法显然是不可取的。保监会财险监管部主任刘京生也表示,不反对对部分人群设置“免赔额”,但反对一刀切。这一消息一经媒体报道,立刻引起了苏州财险商的关注。

  据了解,苏州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家财险公司都表示,对媒体的相关报道已有耳闻,但谈到“小额免赔”能否因此终结,各家财险商出言谨慎,都称没有收到保监会和各家财险商顶头上司———南京分公司方面的正式文件,目前难以发表看法。

  一位姓丁的消费者表示:“一刀切的条款既不适应市场机制,也不利于保险公司的操作。我也理解保险公司的难处,但再难还难得过我们风里来雨里去的出租车司机吗?对于某些马路杀手,出事率高又不自觉的人,提高赔偿门槛是有必要的。而像我们这些老司机出事率本来就很低,我投保的目的就是偶尔有损失,保险公司能帮我们解决一部分。你现在一刀切,像我这样的人投保还有意义吗?”丁先生的观点在车友中很普遍。

  业内人士指出,“500元绝对免赔”于2月16日在苏州开始实行的时候,各家财险商就反应不一,多数财险商选择了观望,而没有实际行动。

  不过时过境迁之后,也有业内人士对“绝对免赔”提出了新的看法:扭转车险的全行业亏损,方法有不少,相对于一刀切式的“绝对免赔”,以自由灵活地运用费率这个手段,把客户区别对待,能让优质客户得实惠,也能让出事多的车主掏钱掏得心服口服,当然对于一年出20多次车祸的车主不妨“祭”出绝对免赔的“撒手锏”来,以示惩戒,也不失为一个扭亏的好方法。

  背景资料

  “500元免赔”掀风波

  前不久,苏州六家财险公司召开联席会议,在行业协会的协调下联手推出“高风险客户信息平台”,对那些高事故率车辆予以“特别关照”:每年出险4次以上及出险赔付额大幅超过保险费的车主名单将定期出现在该平台上,对这部分“高风险客户”,各产险公司将统一开出高费率。另外,对所有投保车辆实施“绝对免赔”,即对500元以下的赔案不予受理。

  消息传出,在当地开车人中激起轩然大波,开车人与保险公司围绕“500元以下免赔”的激烈争论始终没有停止过,双方意见针锋相对。

  车主认为:这是霸王条款

  多数车主指责“500元绝对免赔”条款。市民张先生说,他是老司机,最近两年基本没出过大事故,偶尔有磕磕碰碰,而且绝大部分还是别人碰自己,维修费用大多在500元以下。原来该由保险公司赔的,按照这一条款,都要他自己掏腰包,那还买车险干嘛?

  赵先生去年10月刚买了辆广本,他觉得“500元免赔”条款是霸王条款———保险公司借助所有车辆必须投保的行政规定,单方面将不合理条款强加于投保车主。

  保险公司喊冤:我们是被迫的

  保险公司对此事的说法是,实施“500元免赔”是迫不得已,是合理降低风险的举措。某财产保险公司的老总说,保险公司在车险业务上大多是亏损的。500元以下的赔付在车险业务中占的比例较大,而且这种赔付案虽然额度小,但理赔的过程却是一样的,所耗费的人力倒不小。有少数人还借小磕小碰为名骗取保费。

  苏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周欣福介绍,去年苏州车险大约亏了6千多万,高赔付率是其中重要的因素。去年苏州各财险公司承保的车辆虽多达20多万辆,但车险赔案已达10万笔左右,处理每笔赔案大约要支出成本250元,也就是说,仅仅处理这些赔案,2003年保险公司就花了2500万元。

  法律人士提醒:警惕垄断过头

  对“500元免赔”新规,社会相关人士陈述了自己的看法。

  南京师范大学的一位经济学教授说,500元标准的制订者和执行者都是保险公司。因此,这一新规在执行上存在着先天不足,容易使保险公司钻空子坑害投保人。南京大学一位资深学者认为,投保车辆是保险公司的上帝,是投保车辆养活了保险公司,而绝不是保险公司发善心拿出一笔钱来为事故车辆修车。保险公司算利润不能算单车,要算全部。中外保险无不是众多没出事的投保人为少数出事的投保人买单。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因为近年来私家车发展迅猛,市场好了,就忘了上帝是谁。他认为,“500元绝对免赔”是一把双刃剑,它让保险公司短期内获得了利润,长期却会失去客户,最终失去市场。

  苏州邵雪明律师事务所孙毅律师认为,要注意一种倾向,如果保险公司因为利润下降,今天说“500元以下免赔”,明天又规定“1000元以下免赔”,后天又说“2000以下免赔”,这就很容易形成行业垄断,一旦超出合理化的范围,那就有可能构成对消费者利益的侵犯。(西末)

(编辑:赵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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