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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银行不能再指望 保险公司作担保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4日 09:13  解放日报

  今年1月15日保监会发出《关于规范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保险公司在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简称车贷险)业务中存在的经营风险及管理问题,明确规定:严禁通过协议等形式变更或替代报备的车贷险条款,严禁将车贷险业务办成担保业务。

  车贷险是近两年保险公司为拓展经营而推出的一项业务,部分基层保险公司为做大业务,与银行签订了补充协议,将保险业务变相转为担保业务。由于我国信用体系的滞后,信用风险逐渐暴露出来,据调查统计平均违约率高达30%,使保险公司无法承受,导致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的理赔诉讼纠纷不断,青岛市6亿多元车贷险理赔诉讼就是一个典型案例。从保险的原理来看,保险业务是根据事物的自然出险的概率作为测算依据的。而汽车消费信贷风险是一种信用风险,它与消费者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有关,而消费者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由于不确定因素多,很显然不能适用这种概率法则。换句话说,信用是无法保险的。

  保监会在这次通知中明确了保证保险承担的只是“差额保证责任”,即当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保险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实现担保权后差额部分提供保险理赔。所谓实现担保权后的差额保证责任,对借款人属于自然人而言,应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银行首先要处置抵押物,必须先找到汽车,经过起诉、判决、法院执行,然后拍卖变现;二是由于个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还要追偿个人其它财产,直到法院认定无法执行为止,否则无法知道差额部分是多少。

  因此,根据保监会的这项新规定,银行今后还得要自己解决风险问题。在客户贷前资信调查、违约催讨、拖车、诉讼、车辆变卖等方面要多下功夫,而不能再指望保险公司为信用风险买单了。(文涛)

(编辑:赵广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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