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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相关规定出台 消费者利益将受更多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7日 10:29  中国经济时报

  在“3.15”中国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前,日本三菱扶桑卡车株式会社、美国福特汽车公司相继宣布在全世界范围大量召回各自的问题车型,出售到中国的产品也在此之列。

  与此同时,南方某城国产汽车车主周先生却备感无奈。他新买的爱车仅行驶了数十公里后就在高速公路遭遇爆胎,继而撞烂路边护栏。尽管交管部门认定这起事故并非由驾驶员人为造成,但汽车公司还是坚持认为轮胎损坏是由外力造成而非产品质量问题,并拒绝赔偿。周先生极为不解,“难道汽车公司自己的鉴定比交警部门都管用?”

  记者从北京市消协了解到,2001年北京市消协共接到汽车投诉27件,2002年这类投诉达到194件,去年已增加到近300件,同比增长高达52.6%。而北京市质监局12365热线去年共接到关于汽车及配件的投诉688件,同比增加了17.2%;有关轿车和客车的投诉380余件,占总量的55%,其中大部分是私家车。投诉主要涉及的问题有故障新车难退换、汽配真假难分辨、修汽挨宰难回避、解决纠纷遭刁难这四大类。

  北京市消协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当前汽车投诉锐增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我国家用轿车市场日趋繁荣,品牌增多,价格也能够让消费者接受,因而购买私人轿车的消费者越来越多。二是一些汽车生产厂家为争抢市场在短期内生产新品牌汽车,有些车技术上还不成熟,产品质量问题时有发生。三是汽车售后服务存在问题比较多,因质量问题退换车阻力很大,售后服务没有完善的规定以确保消费争议公平合理地解决。

  “目前汽车方面的投诉最多的是产品质量,第二是售后服务。汽车质量问题占到投诉的百分之七八十。”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还告诉记者,从去年7月份开始,协会也组织开展了汽车随车文件点评活动,最后共收集到24个生产厂家47种品牌的汽车随车文件,发现有10个方面损害消费者权益。这10个“霸王条款”分别是:厂家的极限责任是修理产品,不承担退货义务;任何情况下不得以说明书的数据、插图及说明为法律依据向汽车生产企业提出任何要求;最终解释权归厂家;厂商对易损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进行质量担保而发生的间接损失,生产者不承担责任;汽车维修只能在厂家指定维修点进行,不在指定点维修厂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使用说明书与汽车配备不符;消费者擅自进行任何改装,厂家不承担质量担保;零部件保修期不顺延;只能到指定地点购买零部件。中国消费者协会就此表示,希望汽车生产企业切实采取改进措施,全面履行自身义务,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更完善的服务。

  对于如何解决汽车消费维权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顾问邱宝昌律师认为,购车合同对厂家和消费者要同样公平。他表示,汽车消费的维权涉及产品质量、使用说明、售后服务、质量索赔等很多方面,不同的车配置不同,不同零部件的标准也不同,工艺水平也有高下,随车资料中应有详细说明。汽车制造厂、经销单位要履行经营者的义务。随车资料的内容要明确具体,不能有免除自己应当承担责任的条款。

  中国汽车工业咨询发展公司首席分析师贾新光则认为,到现在为止社会各方面还没有为汽车时代做好准备,即没有为私人大量地消费汽车做好包括认识、法律、物质和使用条件在内的各方面的准备。“首先是要站在消费者的角度立法,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一是生存权,一是物权。这也就是在保护我们自己的汽车工业,是在维护社会安定。”贾新光认为,具体应该由人大或国务院这样的层次来建立法规,才比较利于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同时,要对汽车从认证一直到报废进行全过程的全面立法,给消费者提供非常完善周到的保护。他表示,汽车召回跟消费者紧密相关的程度还不如“三包”,因为汽车召回只是锦上添花,而现在消费者需要的是雪中送炭,是赶紧解决退换、消费信贷、保险黑洞等问题。

  令人兴奋的是,两天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发布,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根据规定,消费者或车主发现汽车可能存在缺陷有权向主管部门、有关制造商、销售商、租赁商或者进口商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的建议。同时车主也应当积极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本报记者刘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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