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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颁布 10月1日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5日 21:50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三月十五日电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今日正式发布,并于二00四年十月一日起开始实施。

  缺陷汽车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采用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按照规定,汽车消费者(车主)有权向主管部门、有关制造商、销售商、租赁商或进口商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的建议。另一方面,车主应当积极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对于明知有缺陷或隐瞒不报的汽车制造商,主管部门除责令其进行召回外,还要向社会公布曝光,并依情节轻重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

  规定有明确,今后广大消费者可以通过向主管部门设立的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投诉,网址是WWW.aqsiq.gov.cn、WWW.qiche365.org.cn、电子邮件zhaohui@qiche365.org.cn,上述网址已经开通。同时,规定相关的其他问题,也可以在上述网址进行查询。

  据介绍,因产品存在缺陷而对使用者和他人人身安全与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是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其中汽车产品缺陷问题的严重性更显得尤为突出。从国际上通行的管理模式和国内现实状况两方面来看,都需要国家产品质量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建立和实行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依法积极介入,才能够最大程度地解决这一问题。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人士指出,建立和实行缺陷产品管理制度暨召回制度,是政府有关部门对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管理、保障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有效地消除各类产品因系统性缺陷所带来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也是中国更全面地参与世界经济发展的需要。

  (记者刘长忠)

(编辑: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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