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指出,当初征税为限制公款购车,现在情况已变
本报今天消息 《新快报》报道:对于“汽车购置税”的问题,广州市政府特约顾问李林介绍,我国原来曾经考虑将包括养路费、汽车购置税、汽车消费税等一并列在燃油税里征收。但因为我国现在的石油销售单位,既有国家又有地方,并包括个体、国有、合资等多种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建立一套切实有效的机制,保证修路资金全部上交到有关财政部门。在这种机制尚未建立前,国家只好分列收取。“当初我们征收汽车购置税,并不是为了修路,完全是为了限制购车!”中国汽车工业咨询发展公司首席分析师贾新光说。
他介绍,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开始征收汽车购置税,当时购车者主要以单位为主。为了限制公款购车,国家决定征收汽车购置税。“现在购车主体已经从单位变成了个人,还按原来的政策执行就不合理了”。
贾新光说,他比较赞同粤籍代表曾庆洪提出的“划分等级收费”的做法。国外大都采取“级别收费”。一般把汽车划分为营运和自用两种。营运车辆因为要缴营运税收,所以消费税低于自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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