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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不还贷41名车主成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3日 10:53 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西城法院获悉:本周五开始,该院民二庭将开庭审理北京市商业银行燕京支行告李某等车主拖欠该行购车贷款不还“串案”,忍无可忍的市商业银行燕京支行此次将41名失信车主告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这些失信车主补交拖欠的几个月甚至长达半年的购车贷款和罚息。

  市商业银行起诉的被告之一郭某,2002年和市商业银行燕京支行签订借款合同,从
银行借款18.57万元购买私人轿车一辆,双方约定:从2002年6月开始,郭某每月应向银行还款8142元,分24期还本付息。如果郭某未按期还款,银行将加收日万分之二点一的逾期罚息。而郭某从2003年9月起已经连续四期未偿还贷款。

  此次起诉的另一被告李女士,于2002年2月6日与市商业银行签订车贷合同,从银行借款16.51万元购买轿车,双方约定每月按照7312元还贷,而至起诉时,李女士已经连续半年未偿还贷款,累计拖欠贷款4万余元及逾期罚息900多元。

  承办这起拖欠车贷“串案”的法官告诉记者:从目前法院受理的这类案件来看,车主拖欠贷款基本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善意”拖欠,贷款车主由于出国延期等原因,不能及时还贷;二是市场上汽车降价后,车主认为自己车买亏了还要按原价偿还银行贷款承担利息,心理不平衡,导致拖欠车贷;三是恶意拖欠,由于贷款机构审查不严,贷款者留下的电话、账号都是假的,贷款购车后车主不知去向;第四种情况是贷款车主对自己的预期收入估计不足,导致由于工作出现波动等原因无力还贷;第五种情况是有些北京人轻易向外地人员出借身份证,对方贷款购车后拖欠贷款,按照身份证明要求出借身份证的北京人还贷时,出借方认为车不是我买的为什么要由我来还贷。

  承办法官还提醒贷款单位,要严格贷款手续的审查,提高风险意识,不要因为追求贷款数量而给恶意拖欠者提供可乘之机。此外,法院方面还提醒北京市民不要轻易出借自己的身份证,因为一旦因此产生借用身份证的车主拖欠贷款的情况,出借身份证的人要为此承担不利后果。(李罡 孙丹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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