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发生重大车祸直接追究相关领导人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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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6日 09:07 北京青年报 | |
本报讯 今后,北京将对发生的重大车祸,直接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日前,市监察局、市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联合制定《北京市关于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规定对造成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人员的领导追究责任。 按照该规定,须追究责任的重大事故有: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一次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且情节严重的;其他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据介绍,如果一旦认定相关主要领导人对重大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须负责任的领导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 据悉,领导责任追究程序为:市、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认定中认为领导人负有行政责任的,在初步认定15日内转同级监察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向被追究人员的任免机关提出监察建议;被追究人员的任免机关收到监察建议30日内,将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及单位内部追究结果报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做出决定或接到有关单位处理通报后,15日内将追究结果和处理意见告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安全管理机关。(袁祖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