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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车不尽义务 口头协议照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2日 09:17  人民网-市场报

  本报讯 2002年4月份,河南省睢县高级中学小车司机张萌为停车用车方便,经学校领导同意,与被告洗车场老板李兰芝口头达成洗车、停车协议。双方约定洗车每月40元,停车每天2元,每月按50元收取停车费。张萌当月就将睢县高级中学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停放在洗车场内,由被告负责保管,为结账开票方便,约定数月结一次账。

  2002年5月21日,原告给付被告3个月的洗车、停车费用270元。2003年1月8日晚,张萌将桑塔纳2000型轿车停放在洗车场内,并将车钥匙交给洗车场管理人员,当晚由被告丈夫的一个朋友睡在洗车场内,临时负责看护院内停放的车辆。不料当晚桑塔纳2000型轿车被盗,后经睢县公安机关立案侦破无果。2003年2月28日,原告委托睢县华瑞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盗桑塔纳2000型轿车进行估价。经评估,该车估值为89868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8万元。

  原、被告于2002年4月份口头达成协议,原告将其桑塔纳2000型轿车每天晚上停放在被告洗车场内,由被告负责保管义务并由原告每月付给被告保管费50元,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并已实际履行,应认为双方有偿保管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丢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此,睢县人民法院前不久判令李兰芝赔偿睢县高级中学桑塔纳2000型轿车被盗损失8万元。

  (袁卫家 李志军)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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