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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的车辆安全谁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4日 10:09  人民网-市场报

  随着私人汽车的增多,停车已成为一大问题,人们经常听到这样的事件:存在停车场的车丢了或是被损坏了,而停车场却不肯承担赔偿责任。

  青海省西宁市的李先生开车到外地出差,在一家旅馆住宿时,他停在该旅店停车场里的车却丢了。

  湖北省的王先生在一家洗浴中心洗澡时,他的车也丢了,当时车就停在洗浴中心的院里。

  内蒙古的赵女士一家从北京的亚运村汽车市场买到一辆新车后,开着新车到一家饭店吃饭。他们把车停在了饭店旁边的停车场里。谁知,一顿饭的功夫新车就不翼而飞……

  河北省沧州市的张先生去一家商场购物时,将车停在商场门前的停车场里。他购物出来时,发现车的后备箱瘪了一块,漆也被蹭下了一大片。他要求商场赔偿,可商场说,你有什么证据证明车是在我们停车场里撞坏的?

  在这几起纠纷中,经营者都不肯对消费者丢失或损坏的车辆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如下:

  你说你的车停在了我的停车场,你有什么证据?你说你的车在我的停车场撞坏了,你有什么证据?

  我们这儿的停车场不收费,自然也没有保管义务,所以我们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的停车场收的不是停车保管费,而是场地占用费,所以根本谈不上承担赔偿责任;

  车丢了,是小偷偷的,我们已经报了案。等抓住了小偷,自然应该由小偷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对于上述纠纷,从下面的案子中我们也许能找到答案。

  案例一:2003年1月,消费者陈某向广州市黄埔区法院起诉称,他于去年8月30日中午,到黄埔区一家俱乐部吃饭时,把小型客车停在了门前的停车场上。吃完饭出来时,他发现车的左侧后门严重凹陷,明显是新撞痕迹。在交涉无果后,他向法院起诉,要求俱乐部所属的一家体育文化事业有限公司赔偿修车费、拖车费、保管费等损失,并赔礼道歉。

  俱乐部则称,停车场未收费,没有保管义务,也没有证据证明撞车是在其停车场发生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市黄埔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停车场没有收费,不是经营场所,但其是经营、服务场所的延伸,所以,被告对停放在其停车场的消费者的车辆负有保管责任。且被告没有证据证实原告车辆在进入其停车场前已经被碰撞,因此对原告车辆损坏的直接损失被告应当赔偿。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损鉴定费、修理费、拖车费及保管费共2121元。

  案例二:深圳的一位消费者将汽车停在停车场后,汽车被盗,由于该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综合险,因此保险公司赔偿了他的损失。依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起诉,依法代位向停车场追偿,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追偿请求。保险公司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停车场的营业执照上注明经营范围是机动车停车,无机动车保管项目。其发放的收费卡,并非车辆保管收费卡,收取的费用是停放费,并非保管费。停车场与车主之间存在的是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对被盗车辆不负保管义务,对该车的丢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而深圳的另外一位消费者丢了车,诉诸法院后,得到的判决结果恰恰相反。受理该案件的深圳市福田区法院认为,停车场的管理设施不完善,在保管车辆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盗车行为,过错在于停车场,故判决停车场赔偿车主的损失。

  编后:关于停车场是否对车辆负有保管责任问题,我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审判机关判案时,往往依据不同的法律做出不同的判决。

  停车场经营者担心,每小时停车费只收几元钱,如车辆丢失或损坏,将承担几千、几万甚至几十万、上百万元的赔偿,不符合价值规律。因此,停车场不应承担保管义务;如要承担保管义务,只有提高收费标准。而消费者和专家们认为,停车场向停车者提供的是停车服务,必然应承担保管义务,而且停车场可以通过上保险来规避自己的风险。

  然而,无论是收费停车场,还是作为饭店、商场配套设施的不收费停车场,都应该保证车辆的安全。《消法》中也明确提出要保证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这一问题,我国一些省市已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有利的尝试。

  重庆市政府出台的《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作出规定:造成停放车辆或人员人身、财产损失,停车场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北京市公布的《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中明文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保障停车安全,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这就要求公共停车场保持良好的停车秩序,保障停车安全,对责任范围内的机动车丢失、损坏予以赔偿。(刘楚)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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