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停车场责任归属成为深圳草案焦点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4日 18:52  新浪汽车

  2003-5-29

  正在征求意见中的《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草案)》,明确规定营业性停车场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在深圳市的物业管理行业中引起轩然大波。日前,深圳50家有影响力的物业管理公司已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全国人大紧急送去一封“紧急报告”,对该条款提出反对意见。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在5种情形下,停车场管理单位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按规定发放、查验停放凭证的;停车场设施保养不善的;发现他人损坏或者盗窃机动车,未采取相应措施阻止和报警的;未按公示的停车场管理制度提供机动车停车服务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而机动车驾驶人未按停车场管理单位的要求停放车辆或进出停车场,造成停车场设施或其他车辆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0家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当前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小区丢车现象时有发生。而这个首要应该依靠政府公安机关打击犯罪活动、强化社会治安管理来防范并承担责任。企业不具备行政执法功能,单靠企业制止车辆丢失是无能为力的。物业管理公司只能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安全防范工作,而不能代替公安机关来打击犯罪活动,更不能代替公安机关承担社会治安方面的赔偿责任。

  据透露,由于国家有关法律对停车场管理责任尚未有明确界定,停车场的管理责任也一直是《条例》起草中争议的焦点。《条例》的起草者对如何界定停车场车辆管理责任主要有两种声音:一种认为,停车场管理单位对停放车辆承担保管责任,因而车辆丢失时,停车场管理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声音认为,停车场仅提供车位有偿使用服务,不承担保管责任。《条例》中没有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是承担保管责任还是仅提供车位使用,而是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明确管理单位在提供服务时应承担《条例》所规定的管理责任,并明确由于管理单位的管理过错导致机动车被盗或损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条例》起草者认为,若规定管理单位只提供车位使用,不承担管理义务,会使经营管理者放松管理,有可能导致盗窃车辆案件增多。

  针对如何防止停车场内车辆丢失,同时又能保障停车场管理单位的利益,物业管理公司也纷纷出招。有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实行停车场分类收费、分类管理。将停车场分为提供车辆保管服务和仅提供车位使用两种,前者的收费自然要高些,但一旦车辆丢失,停车场管理单位将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不少车主已经为车辆交纳了车辆保险费,这样,由车主自由选择停放场地,就可确保车辆丢失能获得赔偿。还有物业管理公司建议自行给所有车位买“停车场公众责任险”,凡是在停车场停车时出现车辆损坏会得到100%的赔偿,保险费用由停车场和车主来共同承担。

(编辑:李颜伟)
yes
Powered By Google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

已有 _COUNT_位网友发表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