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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脖子兜圈子 车险新条款 别让消费者找不着北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26日 09:47  北京晚报

  4月1日新的汽车保险条款即将使用,由于新条款更具个性,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买汽车保险,避免了不必要的浪费,但是也出现了新的问题,即消费者必须将车险条款认真仔细阅读清楚,否则可能是花了钱,办不了事。在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和北方汽车交易市场,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车险市场让消费者扑朔迷离,消费者有一种找不着北的感觉,很多消费者反映,消费者不是全才,不可能什么都能弄得十分清楚,很多人吃亏上当之后才知道是怎么回事。消费者希望能有一个权威的中介机构出现,为消费者购买车险咨询把关。

  据了解,汽车保险的新条款的内容,是在总的保险框架下各个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要自行推出服务内容,消费者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保险内容,但是问题出在有些条款内容是不赔付的,如果没有弄清楚条款内容往往出险后在理赔中发生纠纷。同时车险市场竞争激烈,有的公司采用低价和高回扣的手段争得保户,最后导致修车质量下降,车主的利益受到损害。

  对于即将出现的新一轮车险降价,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教授认为,一边是佣金的攀比上涨,另一边是产品费率的恶性下调,4月后的车险市场将出现你死我活的恶性竞争。他建议:监管部门应尽快解决技术标准问题,确定出车险产品的成本价来指导市场价格,从而避免佣金战和价格战。另外,保险公司不要只重规模不重效益。

  据了解,从今年年初至今,各家保险公司都相继推出新的车险方案,但经销商认为,新的车险产品手续繁杂,且有些费率偏高,而客户需要的是费率稍低、条款简单易操作的车险产品。

  其实消费者购买车辆保险,主要目的是防患于未然,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保汽车被盗,二保交通事故中的车损赔付,三保交通事故中的伤害他人赔付。一旦车辆出事,能及时得到保险公司的合理赔付。按理说,投保人出事后拿着保单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是天经地义的事,保险公司及时合理赔付更是理所当然。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不能令人满意,扯皮现象时有发生。

  “此次车险改革考虑了从车、从人、从地的因素,这是积极的一面。但细读各家保险公司公布的新车险条款,还存在一些模糊、不合理的地方,有些条款前后表述相矛盾,似乎在给投保人设‘陷阱’,这无疑在保护投保人利益方面埋下了隐患。”一位从事保险教育的老师表明了自己的观点。

  以某公司新车险条款为例,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总则中,有这样的规定: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细读这份保单,从字面表述上,可以理解为保险合同是一份没有固定价值的合同,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保险金额高于、等于或低于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但在赔偿处理条款中的赔偿方式却规定: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不难看出,某保险公司制订的车辆损失险总则与赔偿处理条款细则前后矛盾。既然将保险合同订为不定值合同,就是要根据投保人的实际投保金额来确定赔偿责任。但当车辆出险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却只能以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也就是说,这家保险公司欢迎投保人多交保费,出险时却不给相应投保金额的赔偿。这种不能自圆其说的条款对于投保人绝对是不公平的。

  这种矛盾的背后,凸显的是保险公司原有的痼疾还没有根本改变。在车险市场的链条中,保险公司一直处在强势地位,而投保人却处在被动地位,这无形中给投保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带来了诸多不便,也是产生索赔难、官司多等一系列问题的根本原因。

  此外,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界定,也不尽合理,没有细化。据统计,在车辆出险事故中,80%是由碰撞引起的,但各家公司出台的条款中,并没有只针对车辆碰撞责任而制订的险种。另外,不同的地区应该有不同的保险内容,但在新条款中却没有体现出来,还是将一些投保人不可能遇到的事罗列在保险责任内,比如,内陆地区不可能遇到的海啸、平原地区不可能面临的雪崩、泥石流、滑坡等,不知还有什么用途。(记者梁颖捷)

(编辑: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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