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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热说汽车“召回”草案 意见集中在三大方面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1月20日 09:06  北京日报

  11月20日是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汽车召回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尽管国家质检总局昨天明确表示,目前无法透露任何关于反馈意见的收集情况,但记者仍从有关方面获悉,自10月23日草案公之于众以来,大批汽车制造商、销售商和消费者都通过电子邮件、网上论坛及信件等方式各抒己见,有的制造商甚至还递交了完整的研讨方案。

  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商务信息中心副部长且小钢告诉记者,相比其它各界,汽车制造商应该是对召回最敏感、最关注的一方,因为召回的“板子”直接打到生产者身上,将牵扯到厂商资金、研发等各方面问题。记者了解到,的确已有许多大公司纷纷表述观点,大家认为,汽车召回是对企业利益的保护,但同时也希望,这个管理规定的正式文本和实施细则能尽快出台,而且应该有一个具有公正性、权威性和独立性的常设机构来对汽车产品的质量缺陷进行检测和认定,并监督召回的实施。丰田汽车公司北京代表处有关负责人进一步表示,实施召回,需要车辆登记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支持。

  在各种反馈声音中,记者发现,出现频率最高的意见集中在罚则不够重、配套法规少以及细节有待完善等方面。一位刚买了新车的某外企部门经理认为,缺陷汽车给消费者带来杀伤力是巨大的,甚至要以消费者的生命作代价。相比之下,草案的罚则没有体现出强大的威慑力,不足以惩戒钻法律空子的厂家。最高仅仅3万元的处罚,对于企业十几亿元的利润又有什么实际意义呢?

  我国著名汽车专家贾新光认为,在我国,实施汽车召回的制度环境目前尚不够健全。比如,汽车工业领域的《汽车法》至今尚未出台,目前我国适用于解决汽车及零配件产品纠纷的法律依据只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法”,而这些法律框架大,线条粗,在解决各种各样的汽车产品投诉时可操作性不强。业界期待已久、对于消费者同样重要的能够承担汽车包修、包换、包退的配套法规汽车“三包”规定,至今仍在紧张的制定中,如果能与汽车召回制度同时实施,就可以最有效地使重视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真正有法可依。

  更多关注者则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细节”问题。有消费者指出,《草案》中,诸如车被召回有无补偿或有无代用车、对于政府裁定的应召回而不召回行为到底怎么处罚及车主的召回申报有没有回执等问题解释得不够清楚;业内人士也提出,《草案》中“缺陷”的内涵没有认定清楚,比如危险是否包括潜在的危险等;还有一些专家呼吁,应为汽车召回重新建立一个机构,既独立于现有各主管部门,又能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才能正常操作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规定。另外,不少车商表示,还应为召回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比如搭建信息沟通的平台和认定缺陷产品的技术平台等。(李思源)

(编辑: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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