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及时地发现“缺陷汽车”,草案明确表示:车主若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销售商或主管部门投诉或报告。
而销售商、进口商、租赁商、修理商接到车主提出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投诉,或者发现其经营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当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制造商或者主管部门报告。
制造商在得知其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应当在3日内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所涉及的缺陷汽车产品,并将报告内容通告销售商。
制造商应在发出召回行动计划书30天内开始召回。缺陷汽车的召回一般应在90天内完成。若制造商有合理原因未能在此期限内完成召回的,也可要求延长。
另外,制造商或者主管部门对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及实施召回的有关信息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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