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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期限如何定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0月30日 15:26  北京青年报汽车时代

  在草案中规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车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对于汽车产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5年。

  也就是说,汽车在整个安全使用期内有缺陷,都需要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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