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草案规定,召回指的是“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的过程。”
从这个定义上不难理解:汽车召回实际上召的是“缺陷产品”。而这个“缺陷产品”是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造成的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缺陷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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