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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汽车召回 召回制度是好事如何执行是关键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0月30日 10:27  北京青年报汽车时代
专家谈汽车召回召回制度是好事如何执行是关键

张宏庆 张宇 邱凯 钱金彪 崔继 胡勇宽 桑瑞林 (摄/本报记者 何登峰)

  主持人:上周三,国家质检总局对外界公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首次提出汽车工业产品的召回制度。今天我们请大家在这一《草案》谈谈自己的看法。首先,我们先请参与过这次草案讨论的张宏庆理事长谈一谈这个《草案》出台的一些背景情况。

  召回制度是一件好事

  张宏庆:对消费者来说,最根本的问题是遇到问题如何去解决。其实早在这个草案出台前,国家经贸委就委托我们学会合作研究这一课题,也是刚刚录完。参与这次研究工作的还有天津汽车研究所和清华大学。我也就是10月12日刚拿到这个稿子,匆匆忙忙参与了这次讨论。10月13日的讨论是分三个组进行的,我主要是针对我们研究的一些东西发表了一些自己的意见。首先,我感觉出台汽车召回确实是时候了,特别是今年中国的汽车工业发展快得不能再快了。几大集团的兼并重组史无前例,汽车产量也突破了300万辆。从目前情况看,中国汽车工业要和国际接轨就必须出台这样的政策。当然,“召回”对中国汽车工业来说仍是一个新的事物,仍需要一段时期的磨合。

  张宇:租赁行业是特殊的汽车消费者,因为使用者使用习惯的不同,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便针对部分使用者可能提出的安全投诉,我们往往无法判定。这次召开制度《草案》的公布,从某种意义上说为一些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有一个科学的解决程序。

  邱凯:其实对于每一个消费者来说,最根本的问题是遇到问题如何去解决,或者是通过什么渠道去解决,不要像“秋菊打官司”一样,没地儿去找个说法。召回不应仅仅只停留在安全隐患上。

  胡勇宽:作为一位刚买车的车主,听到这个消息后觉得,这对消费者来说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好事。一些大众媒体积极宣传这一制度,让消费者对召回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召回”制度同样对厂家也是一件好事,只有对消费者负责的企业才能积极地召回自己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

  钱金彪:不管是三包还是召回,对厂家和消费者来说是一种游戏规则,你要进入这个“游戏”就必须遵守规则。我认为,“召回”越快实施越好。同时也出台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规,让这项制度能胜利执行。这对消费者和厂家的利益都是一种保护。

  崔继:修理厂一直有一套操纵规范,比如索赔制度,如果发现有某一车型问题比较普遍,厂家都会及时发现,尽量解决。我认为这就是厂家的一种内部召回制度,只是不是特别规范而已。这次《草案》的公布,应该说是一次整个行业的召回规范。

  桑瑞林:《草案》的发布,对销售商来说是一件好事,这为处理经销商和厂家许多扯皮的事提供了解决办法,对于许多问题的处理,第一责任人首先是经销商,而最终解决还得依靠厂家,这样就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对于厂家来说,诚信将是一个长久的课题,如果召回制度真正建立,也是对社会诚信的一次推动。

  主持人:《草案》公布之初,国家质检总局就希望社会各界能针对草案提出自己的建设性意见。那么,从现有的东西,这一《草案》的操作性是不是很强?

  张宏庆:“召回”英文叫“叫回来”,一般分为厂家的主动召回和政府指令性召回。据我了解,美国的汽车召回就达到1亿多辆,相当于全美汽车保有量,而其中的99%都是主动召回,政府指令性的很少。在我国,普遍的心理认为召回汽车就是质量问题,给生产厂家造成压力,但这实际上是一件好事。特别是消费者知道自己所使用的车辆有安全隐患而召回修理后,真正的消费者会对厂家心存感激。也应该看到,确实有一些企业对这种召回的风险及损失没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可能因为召回造成重大损失,鉴于这种情况,这项制度的执行会是一个由宽松到严格的过程。按照法规,安全隐患的车辆一定要召回,其他的可以缓一些,等时机成熟一些,再严格一些,给企业有一个缓冲适应的过程。不然的话,可能从实施和操作都会出现一些麻烦,因为最终会落到企业身上。

  从召回的整个流程来看还是挺好的,没有什么大的问题。关键是有关信息采集,比如,从各个部门收集到的有关召回的申请怎么去汇总到一起;还有到底什么是“普遍存在的安全隐患”,普遍性怎么界定。首先信息最大的来源是车主,经销商及其他部门接到的投诉,这样就需要建一个网把这个信息链建起来,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否则就无法实施。当然这只是一个设想,关键还要看怎么落实。还有一个问题,如果是政府指令性召回,企业不承认怎么办。怎么去确定,应该由企业、科研院所、院校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但必须把生产企业的技术专家也包括在内,因为他们是产品的设计师和生产者。另外,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怎么去区分,出了问题是按行业标准还是按国家标准。当时讨论分三个组,生产企业谈得更多,要执行起来还有一定难度。

  如何执行是关键

  郭咏:“召回”是一个公众性的制度,而《草案》只是一个流程。我认为在第五条规定的五大经营者没有规定零部件商是一个失误,在召回制度中零部件商也应承担所应承担的费用,另外就是期限问题,我们知道,新车有期限,但换件怎么计算,是不是重新再换之后就不属这一范畴;还有《草案》没有规定目录怎么申报,没有细节的规定。所以可以讲《草案》操作性不强。

  特别是处罚不明确,力度也太小。对于经营者不执行怎么处罚,是勒令其停产,还是停止销售,如果仅仅是3万元处罚,相对于企业十几亿元的利润又有什么实际意义呢?

  胡勇宽:《草案》有几点不清楚,比如我的车被召回有没有补偿,或者有代用车;政府裁定的应召回而不召回怎么去处罚不明确;车主的召回申报有没有回执,这是一个严肃的问题,这个监督作用怎么去发挥,应有一个仲裁部门。

  另外,政府主管部门应该鼓励经营单位和个人申报行为,给这些单位和个人一些奖励,特别是厂家们主动召回行为。

  钱金彪:“召回”和“三包”是有区别的,召回绝对不是换车;安全期和索赔期同样也是有区别的,消费者应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媒体有义务让消费者消除对召回的误区,厂家也应该调整对召回的态度,使召回更科学化、制度化。

  崔继:我曾遇到过这样一位车主,车开了两万公里了都没看过说明书,当然应该保养也没保养了。对于这样对车的使用,也可能出现一些安全隐患。如果这件事最终引发召回,那么消费者和厂家可能会互相说不清楚。我觉得,《草案》规定的有些内容还是有些笼统。

  桑瑞林:“召回”其实更多的是厂家行为,而其他的经营者只是起辅助作用。拿维修站来说,“召回”就与它没有太多的关系,而且维修站也没有这样的义务。另外,《草案》也没有一个量化的标准,对于各经营者及车主申报,什么情况下政府才介入调查,这个很重要。

  张宏庆:“应该说主动召回更多是生产厂家行为。而指令性从操作上就更复杂,首先是政府组成的专家组对现象有一个科学的制定,然后做出是否属召回范畴的裁定,由厂家负责执行。

  讨论会参加人员:

  中国汽车工业学会应用与服务分会理事长张宏庆、北京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商务中心主任郭咏、北京第六汽车修理厂陆鼎汽车商行钱金彪、北京工业汽车修理厂吉普维修服务站崔继、消费者(购买新车)胡宽勇、上汽联营销售公司桑瑞林、消费者邱凯、今日新概念租赁公司租赁事业部张宇、主持人王澈、何登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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