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了白撞”?恐怕没那么简单
本报讯 近一段时期以来,“撞了白撞”的说法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鉴于这一问题比较复杂,有关方面将进一步研究,再次提请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是否吸纳这一原则尚无定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就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的修改情况,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作了汇报。
关于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草案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金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人身伤亡损失超过投保金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民事责任。
胡光宝说,有的委员和法律专家提出,上述规定的承担责任方式是过错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危险性,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实行无过失原则,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考虑到随着道路建设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这一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适度修改。
胡光宝说,从目前情况看,有些国家已从过去采用无过失原则改为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自己在驾驶时对交通安全已尽了高度注意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有些国家则仍然实行无过失原则。鉴于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法律委员会建议作进一步研究。
《中国汽车报》(2002年08月28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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