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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改革汽车销售--“品牌专卖”并非十全十美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3月25日 11:15 东方汽车网

  正当国内大力推行汽车“品牌专营”、“特许经营”、“授权销售”、“区域代理”等经营模式,并要将其纳入“中国汽车市场营销规范”文本中时,从欧洲传来了“打破独销禁锢,促进市场竞争”的欧盟改革汽车销售的消息。今年2月5日欧盟委员会讨论通过了新的汽车销售业管理办法草案。新办法的出台,将结束独家销售制在欧盟汽车销售行业长达20年之久的统治地位,从而拉开了欧盟汽车销售业大变革的序幕。据了解,新的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生效。

  老体制限制了市场竞争

  那么欧盟要进行此项改革的理由是什么呢?

  首先,独家销售制限制了市场经济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充分竞争。汽车销售商与供应商一旦签订了独家地区代理某品牌汽车销售的协议之后,就形成了人为的区域分割,并控制了市场,从而排除了本品牌汽车销售的竞争。既然缺少了竞争,价格也就掌握在代理商手中,由此造成了各地价差惊人。如在欧洲同样一辆奥迪A4的汽车,英国和丹麦的差价可达6000欧元,几乎达到车价的30%。消费者自然怨声载道,甚至造成跨国购车。

  其次,成为独家代理商的经销商,如要再经营别的品牌汽车就必须另立门户,重开店面,不能兼而营之。这对于经销商来说,不但是不公平的,而且增加了经济负担和经营风险。

  再次,独家代理商还必须承担对售出车辆进行维修保养的售后服务责任。这在理论上是增加了利润空间,但前提是必须让代理商增加投入。同时,由于在维修配件、维修技术,甚至维修设备等方面对供应商的高度依赖,而使经销商落入了整车厂的控制之中。这同样不符合充分竞争的原则。

  正是由于以上的原因,欧委会通过的新办法草案将以削弱生产企业对销售企业的控制为切入点,力图拆除汽车销售业的藩蓠。新办法草案规定,汽车销售业务将与售后服务业务分离。销售企业不必因从事某品牌汽车的代理,而必须购置机械设备、雇用专业维修人员;汽车维修企业也不一定要隶属于某销售企业。它可以承揽任何品牌汽车的维修业务;新办法还将允许销售商不加限制地经营多种品牌的产品,并可在各地设立分销网络。但新办法不可避免地遭到了欧洲汽车制造大国的强烈反对。德国总理施罗德则带头抨击欧盟有关汽车销售自由化计划。意大利总理及法国财长也表示了反对的意见。

  但这些促进市场竞争的举措,其最终受益者将是消费者。因此这也是大势所趋。

  独家代理制影子下的中国模式

  其实欧洲销售体制的这些弊病,在前几年国内品牌专营刚刚诞生的时候,就已经出现了。例如,为了争取到某一品牌的当地代理权,除去“攻关”不算,经销商还要不惜一切,满足以救世主自居的供应商种种要求,投资数以千万计,建设四位一体的“专卖店”,其中场地、店面设计等都要按规定办到。有的甚至连建筑材料、洁具等都必须按指定品牌,越洋购买。维修工具、配件、培训等更是受制于供应商。由于市场对这种单一品牌车型的需求量有限,品牌专营店缺乏必要的规模经营支持,因此经营成本及风险均较高,从而造成了经销商权利和义务的严重不对称。

  同时,由于我国幅源辽阔,各地区的经济、文化差异较大,对各种车型的需求程度也不尽相同,这也必然会造成地区间的差价及车辆销售的跨地区经营。这本是市场经济中的正常情况,但从供应商“规范”市场的角度出发,则被称之为经销商的无序经营和价格混乱。

  “游戏规则”的公平性

  目前问题的关键在于市场“游戏规则”是由供应商制定的。他们较多的考虑是如何有利于销售本公司的汽车产品,如何有利于树立本公司的品牌形象,如何有利于本公司利润的增长,而较少地考虑经销商为此所承担的风险。供应商往往一味地要求经销商建立排他性的销售机构,并要对售后服务承担责任,而并不检讨自己产品对市场的适应性和价格的竞争力。在市场发生变化时,一些供应商往往出于某种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拒不作出顺应市场要求的降价决定,这就造成了一些品牌专卖店门可罗雀的现象。而当经销商为了生存,削价抛售时,却又被指责为经营不规范,并威胁要进行制裁等。

  其实从国际惯例上看,美国联邦法规早就明令禁止汽车厂商限定经销商的市场销价。由生产商来对产品进行市场限价,本身就不是什么市场经济行为。这些单向的“游戏规则”最集中地反映在所谓“营销规范”中。如“汽车营销的品牌专卖制度”、“未来的有形市场应向专卖店集群方向发展”、“经销商产品销售价格规范”(严重违规者今后不允许从事汽车销售业务)、“经销商应切实维护生产企业的企业及产品形象”等等。

  如果在一项旨在规范市场的“行规”中,仅仅代表了游戏三方(供应商、经销商、消费者)中的一方利益,而对该方如果也只规定权利而无约束,那么这种“行规”最终也将会名存实亡,就会出现市场上存在的所谓“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不稳定”、“未实施严格的区域责任制”、“价格混乱”、“汽车经销商功能不健全”等等问题。

  如果这种“不公平”的现象得不到相应的纠正,那么在入世后的未来几年,某些“品牌专卖”经销商的大逃亡将不可避免。

  市场不应排斥多样性

  欧盟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新的汽车销售业管理办法草案对我国汽车界近几年来将“品牌专卖”视为万世万灵的销售模式,无疑是一贴清醒剂。几年来的事实也证明,“品牌专卖”并非十全十美。市场应该允许多种经营模式的存在。“品牌专卖”也只是一种模式而已。综合性的汽车有形市场几年来虽经某些大牌汽车供应商的排斥和挤压,并曾被贬为集市式贸易,但仍得到了蓬勃发展,最终使得那些大牌汽车也不得不羞羞答答地进入了市场,并被誉为了“晴雨表”。这也证明了非“品牌专卖”的多样性销售甚至具有更强烈的生命力。其根本原因在于竞争充分,并终将使普通消费者受益。这或许正是欧盟改革汽车销售的根本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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