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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对软篷厢式车重新认定 企业迅速反应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月10日 13:53 人民网-中国汽车报

  本报讯记者张冰报道 公安部上月初发出的“公交管[2001]206号”文件,对软篷厢式车重新给予认定。一些生产软篷厢式车的企业闻听这一消息后,迅速作出反应。有的对公安部有关部门的新举措表示赞扬,有的对国家经贸委、中汽协和中汽专用车分会为企业向有关单位争取重新对软篷厢式车认定而作出的努力表示肯定,也有的对中汽报为企业所进行的呼吁表示感谢。他们都希望在新的一年里,要尽力为用户生产出又多又好的软篷厢式车。

  营口东林软篷车厢有限公司老总对本报记者说:“公安部有关部门发文对软篷厢式车重新给予认定,这表明他们对企业所反映上去的意见是重视的。我们对公安部治理超载车的行动完全支持,但在治理的过程中,把不超载的软篷厢式车也包含在其中不予认定,从而使企业受到了损失,我们认为,这是各方面都始料未及的。工作中出现一点闪失,在所难免,只要能及时能正,就是好的。政府主管部门制订政策的初衷,和我们企业的发展目标,应该说是一致的,都是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而努力。在这个前提下,对出现的问题多沟通、多交流、多协商,问题是会得到圆满解决的。公安部有关部门对此事的及时处理,可以说是树立了政府主管部门认真听取企业意见,为经济发展服好务的良好形象,是值得称道的。

  有的企业反映说,国家经贸委、中汽协以及中汽专用车分会,在帮助企业解决软篷厢式车所遇到的困难时,发挥了很好的沟通信息的桥梁作用。他们为企业积极协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为企业出谋划策,想方设法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不论是他们召集的协调会,还是专家研讨会,都对早日解决软篷厢式车问题起到了促进作用。

  还有的企业对本报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高度关注企业所遇到的困难,积极为企业处境呼吁的精神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一些企业说,在市场经济时代,新闻媒体是沟通政府主管部门和基层企业之间信息的最好纽带,可以使上情下达,也可使下情上达。今后应更好地发扬这种精神,当好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之间传递信息的好媒体。

  企业都表示,要重新安排今年的生产与销售计划,使软篷厢式车这一世界流行、用户喜爱的好车型,更好地为国家建设服务。

  《中国汽车报》(2002年01月07日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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