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国家颁布了国家标准GB9417-88《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汽车型号应能表明汽车的厂牌、类型和主要特征参数等。该项国家标准规定,国家汽车型号均应由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
汽车型号包括如下三部分:
首部——由2个或3个汉语拼音字母组成,是识别企业名称的代号。例如CA代表第一汽车制造厂,EQ代表第二汽车制造厂等等。
中部——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左起首位数字表示车辆类别代号,中间两位数字表示汽车的主要特征参数,最末位是由企业自定的产品序号。
在1959年,当时第一机械工业部颁布的旧编号规则(汽130-59)中,这个数字只有3位,其首位与最末位的含义在致与新编号相同,中间1位数字表示汽车的级别。两者相比,新编号不但较直观,也更确切。
因此,近年来各企业已开始逐渐将其旧编号改换成新编号。例如解放CA141货车的新编号是CA1091(总质量9310kg),东风EQ240越野汽车的新编号是EQ2080(总质量7720kg)……等等。
尾部——分为两部分,前部由汉语拼音字母组成,表示专用汽车分类代号,例如X表示厢式汽车,G表示罐式汽车等;后部是企业自定代号,可用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表示。
基本型汽车的编号一般没有尾部,其变型车(例如采用不同的发动机、加长轴距、双排座驾驶室等)为了与基本型区别,常在尾部加A、B、C等企业自定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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