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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为了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 (公安部第28号令、第29号令,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一、"两个办法"实施后,凡以前下发的文件(见附件一)中 与"两个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一很停止执行。 二、除纳入全国统一管理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外,办理增驾、审验、换证、考试等业条使用的书表,由省级公 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和印制。 三、机动车驾驶证式样暂时不作变动,1996年9月1日前已签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继续有效,按原签注的有效期到 期换证,换证时按新的规定签发。 已经签发的实习驾驶证,实习期满后直接换证,初次领证日期按原核发实习驾驶证的日期签注。 四、从1996年9月1日起,机动车驾驶证的证号栏签注身份证件号码,"单位或住址"栏一律签注身份证件上的 住址,属于外国(地区)人的,签注居留证件上的住址。档案编号(原证号)签注在副证"姓名"栏之下,驾驶证、学习驾驶 证和临时驾驶证应分别编排档案编号。机动车驾驶证的其他签注项目和签注说明见附件二。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的印制和填表说明见附件三。 五、对暂住人员签发学习驾驶证后,受理的发证机关必须向其长期居住地发证机关查询申请人是否已持有机动车驾驶 证,从受理之日起,应在7天内发出查询通知。被查询的发证机关自收到查询通知起,应在7天内予以回复,查询结果应记载 。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为附件四所列内容。 七、初次申请大型客车学习驾驶证的,只限城市公共交通部门需要在市区固定线路驾驶的人员。 申请人持城市公共交通部门的证明到地(市)级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经签注意见后报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八、定期审验应按驾驶证有效期起始年月日的月份进行。 对年龄超过6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审验时应注销A、B、N、P准驾车型,保留其他准驾 车型,审验后应换发驾驶证。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的,由不从事营业性运输改为从事营性运输的,应补办审验手续并换副证 。 持证人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审验的,应事先申请延期办理,对未事先申请延期的,车辆管理所在办理审验时,应给予批 评教育。连续两次不办理审验的,应注销驾驶证。 九、接受委托办理代审工作的车辆管理所,完成代审工作后,应当于1个月内将记载审验内容和结果的书表寄送签发 委托文书的车辆管理所。 十、在全国统一的记分管理办法未正式实施之前,对发生交通违章或事故的持证人进行交通法规教育的内容、时间、 次数、方式和考试内容,由各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交通违章或事故仍在副证上记载。 十一、对逾期换证不超过1年的,应给予警告后办理。 十二、持证人需要在暂住地换证的,凭发证机关转出的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驾驶证登记资料办理。 十三、对申请补发驾驶证的登报声明要求,由各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十四、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驾驶证登记资料,是实施全国统一管理和办理转出、转入手续的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应使用计算机管理。因管理需要,各地可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之外增 加地方管理项目。办理转出手续时,使用计算机按规定的项目打印后,加盖车辆管理所行政章,与《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一 并转出。没有列入全国统一管理的资料,如办理业务的各种书表等,由各地确定备查期限,但最短不少于7年,到期销毁。 原档案中的"机动车驾驶员登记表"不需要更换,但应使用计算机管理"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原档案转出的统 一资料为:原"机动车驾驶员登记表"和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 十五、机动驾驶证管理的印章式样暂不变。 十六、各地应将全国统一的考试内容(题库、桩考图、道路考试项目)和考试方法向社会公布,以便群众了解和掌握 。 十七、为保障申请考试的人员有一定时间掌握考试内容,合理安排考试工作,车辆管理所对申请考试的人员约定考试 日期的期限为:约考科目一,从受理之日起不超过20天。约考科目二、三可分别约考,也可两科同时约考。对持大型客车、 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其他机动车学习驾驶证的,应自发证之日起60、40、30、20天以后考试,并在20天内考完。 对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以及持外国驾驶让和国际驾驶证的,不超过20天。其他 情况考试的约定日期由各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约定考试后,申请人未如期参加考试的,应再约定。 十八、全国统一的科目一考试题库见附件五,各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增加5%的题目。 全国统一的桩考图见附件六。 全国统一的汽车、摩托车道路考试项目和扣分标准见附件七。其他机动车道路考试项目和扣分标准,由省级公安交通 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要求并参照"汽车、摩托车道路考试项目和扣分标准" 予以规定。 十九、比利时政府与我国对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持比利时政府签发的驾驶证申请我国驾驶证的,免考,只签注C 、D、E准驾车型。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正式文件及附件五、六随后印发)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1996年7月30日
附件一 有关的驾驶证管理文件名
1.《启用机动车新驾驶证的规定》(89)公(交管)字第38号; 2.关于启用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告; 3.关于贯彻《启用机动车新驾驶证的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89)公交管第142号; 4.关于持方向盘式拖拉机准驾记录的驾驶证驾驶农用运输车问题的答复公交管(89)171号; 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管理办法》1989年公安部1号令; 6.城市轻便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驾驶员管理的暂行规定(81)公发(治115号); 7.关于应用计算机管理机动车、驾驶员档案讨论会纪要(88)公交第28号; 8.《临时入境机动车与驾驶员管理办法》1989年公安部第4号令; 9.关于贯彻《临时入境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办法》的通知(89)公交管第164号; 10.关于外国人在北京市驾驶机动车问题的批复(89)公交管第155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证件》标准GN43――88; 12.关于农用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问题的通知(87)公(交管)字82号; 13.关于加强农用运输车道路交通管理问题的通知(87)公交第446号。
附件二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的印制和填表说明
1.使用220克白色卡片纸。规格:外缘长260毫米、宽148毫米、内缘长190毫米,宽145毫米。标题 字体为宋体二号、表内字体为宋体五号; 2.档案编号栏内填写的档案编号。学习驾驶证和临时驾驶证的档案编号,填写于档案编号栏之上; 3.住址栏内一律填写身份证件上的住址,属于外国(地区)人的,填写居留证件上的住址。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与 实际住址不一致的,申请人可在姓名栏之上附加填写实际住址或工作地址; 4.身份证件号码栏,先填写身份证件名称,后填写号码; 5.暂住证、居留证号码栏,先填写号码,后注明证件的有效期; 6.有关填写说明,应印刷在申请表的背面。
附件三 机动车驾驶证签注说明
1.准驾(学)车型栏,按新的准驾车型规定签注,格式不变; 2.有效期栏,驾驶证的有效期,签注起始的年月日至6年后的当日。学习驾驶证的有效期,签注起始的年月日至2 年后的当日; 驾驶证签注示例: 1996年09月09日至2002年09月09日 学习驾驶证签注示例: 1996年09月09日至1998年09月09日 3.档案编号签注在副证"姓名"栏之下,起始位置与"姓名"栏左齐; 4.审验栏,按原规定格式签章,也可使用计算机打印,打印时不加框线; 5.国籍暂不签注。
附件四 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
一、 妨碍驾驶的疾病 1.心血管系统疾病: 器质性心脏病 2.神经系统疾病: 癫痫发作者或曾有既往病史、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和影响手脚活动的脑病; 3.精神障碍: 精神病、痴呆。 二、生理缺陷 1.运动功能障碍; 2.四肢不全,拇指残缺,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二指,下两肢不等长度大于5厘米。 主编信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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