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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不可怕 关键切中“拒赔”要害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4日 08:14   汽车007周报 字号:

  保险合同中确实存在一大部分格式条款,但并非格式条款都是“霸王条款”

  因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排除己方责任、逃避赔偿责任引发的纠纷非常多,而事实上,保险合同中的免赔条款中存在着诸多“要害”,保险利益人稍不留神,合法权益就难以维护。通过交通事故审判案例的结果来看,当前保险免赔条款中暗藏“玄机”。

  能否拒赔1:标的物转让未批改

  2009年10月,被告吴汉驾驶奔朗公司的汽车与原告黄理所有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财产损失29108元。而由于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前一个月已由原车主郑谦过户到现有车主被告奔朗公司的名下,但没有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保险公司据此辩称,根据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未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法院分析认为,第一,被告保险公司的该条责任免除条款中并未明确办理批改手续的期限,本案中保险车辆过户登记日至事故发生日不足一个月,因此被告奔朗公司对于事故发生时尚未办理保险批改手续的解释合理;第二,虽然未办理相应的保险批改手续,但奔朗公司作为保险车辆的受让人,依法承继了被保险人即原车主郑谦的权利和义务;且被告保险公司并未举证证实保险车辆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并引致了本案保险事故的发生。

  最终,法院对被告保险公司关于商业三者险中责任免除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保险公司仍应在商业三者险的责任范围内对本案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能否拒赔2:车辆维修鉴定未同往

  2009年6月,莫某驾驶原告伍彬所有的轿车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并撞向停放在路旁的一辆货车,造成三车损坏。7月3日,当地鉴证公司对涉事三辆汽车进行价格鉴定。原告按照鉴定价格承担了扣除交强险后修车费的70%即15180.9元,但承保原告事故车辆的被告保险公司拒绝按原告上述损失金额赔偿,其理由是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约定“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本公司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保险车辆维修前被保险人并未通知被告协商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且其委托鉴定的行为也未经被告同意,属单方委托行为,其鉴定结果不应成为赔偿数额确定的依据。

  对此,法院认为,商业险部分的事故损失金额的确有问题,原告提供的鉴定结论书由当地鉴证公司出具,原告诉称该公司由交警大队委托,虽没有证据证实,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不排除原告根据交警部门的指引委托鉴证公司进行鉴定。且鉴证公司独立于原、被告双方,其出具的鉴定结论书比起被告单方面出具的核损单更加具有可信性。因此,以鉴证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书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较为合理。

  能否拒赔3:他人驾驶出事故

  原告某运输公司司机邓庆芝驾驶公司车辆与谭格坚驾驶车辆发生碰撞,并导致七车相互碰撞,造成一死一伤、七车损坏。原告应承担事故赔偿60.4万元。承保原告公司车辆的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雇请司机陈某在运送货物的过程中由于疲惫而允许同车司机邓庆芝代其驾驶车辆,邓庆芝并非原告聘请的司机,故以邓庆芝并非原告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拒绝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因为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及《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的约定:“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对此,法院分析认为,被告以“邓庆芝属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为由拒绝对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成立。依据保险基本原理,保险人拒赔的事由为投保人的行为致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损失的扩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及《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确定对于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驾驶车辆发生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也在于,在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驾驶车辆的情况下,保险车辆脱离投保人的控制,保险车辆风险增大,故保险人享有免赔权。

  本案中,邓庆芝非原告所聘司机,只是在原告司机疲劳驾驶时代其驾驶之人,但在司机疲劳驾驶时另行委托有驾驶资格的人代为驾驶,此种行为并未使车辆脱离原告控制,故在此种情况下被告拒赔并不合理。事实上,在保险车辆一直处于原告控制中,且原告已认可邓庆芝的驾驶行为并已向相应受损方支付赔偿款的情况下,邓庆芝不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及《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中的“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被告不具备免赔的事由。

  能否拒赔4:事故发生迟延通知

  原告李某驾驶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的车辆发生致车辆前部分损伤的单车事故。事故三日后李某报险,保险公司派人来察看车辆损伤情况后以律师函形式告知原告拒绝赔付。原告认为,自己迟延通知被告保险公司并不导致获得赔偿权利的丧失。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机动车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请立即拨打报案专线报案并同时报交警处理,超过48小时未报案的,我司不予受理”。原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不予受理。

  法院认为,虽然本案中存在原告迟延通知的事实,但现有证据并无显示因原告迟延通知扩大了事故当时的车辆损失而造成被告赔偿责任加重,因此在保险事故已能确定及未有损失扩大的情况下,单纯原告的迟延通知,并不对被告的权利构成实质性侵害,被告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能否拒赔5:未上牌新车出事故

  王先生开着已投保的新车去上牌的路上,车被撞并产生7567元的修车费,被保险公司以“车没有上牌照”为由拒赔。王先生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免责条款不生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7567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投保的保险单生效时,投保的车辆尚未上牌,保险公司对此并未提出异议,保险期间由此开始计算。按一般投保人的理解,保险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理应予以理赔。而保险法中规定,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明显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而被告保险公司未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据悉,在法院受理的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纠纷案中,保险公司大部分情况下不要求投保人签投保书,很多车主声称其并不清楚免责条款。车主购买车险时,保险代理人应先行指导投保人,并对相关条款进行解释。但在实际操作中,4S店帮车主办车险时,经济利益会驱使卖车人忽视签署投保书这一环节,给钱就出单,4S店则会获得部分佣金。部分投保人只知道交钱,并不清楚所上的险种及对应的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

  能否拒赔6:醉酒、无证还驾车

  赵某骑一辆电动车在路上行驶时突然被一辆机动车撞上,赵某因抢救无效当天死亡。肇事司机当时逃离事故现场,但很快就被交警抓获。交警查明肇事司机不但没有机动车驾驶证,而且醉酒驾驶,认定他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赵某的家属向肇事司机与车主索赔,但为该车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提出“不承担车辆交强险赔偿责任”,这使得事故损害赔偿事宜难以落实。赵某的家属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交强险的赔偿,他们提出的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11万元、医疗费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

  保险公司认为,交强险的含义,不是指发生了任何事故保险公司都必须赔偿,而是指上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参加保险。该公司表示,因车辆驾驶人无证、醉酒驾驶,而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这种情况下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该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保险公司提出,愿意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第9条规定,垫付事故受害人接受抢救所需费用,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则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但赵某的家属并没有提供有关医疗费的单据,所以保险公司请求法院驳回赵某家属的所有诉讼请求。

  这起诉讼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保险公司能否因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醉酒驾驶且肇事后逃逸,而免除向事故受害人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上。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对交强险的属性进行了阐释。

  法院指出,交强险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让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属性。交通事故发生后,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俗称“碰瓷”),保险公司均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同时,法院指出本案并非机动车交强险的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而是事故受害人与保险公司的侵权赔偿责任纠纷。法院指出,保险公司所提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中的有关“免责”规定,只是在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用来约束事故受害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只规定,在无证或醉酒驾驶情形下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对受害人的人身害损失,法规并未提及可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司法实践中,对特别条款没有明确规定的,仍适用一般规定。法院据此判决:赵某的亲属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要求赔偿医疗费用但并没有提交相应证据,不予支持;要求赔偿财产损失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并提起上诉。经市中级法院二审,原判被维持,也就是保险公司必须向赵某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11万元。

  能否拒赔7:司机肇事逃逸

  车主交通肇事后逃逸,受害人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赔偿了受害人家属的损失后,车主依交强险的规定申请理赔,却被保险公司以“交通肇事逃逸”为由拒赔,双方由此法庭相见。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均认定保险公司主张免责没有依据,车主最终获赔12万元。

  据悉,王坤驾车途经一维修路段时,不慎将施工人员刘明撞倒在地,看到刘明头破血流伤得不轻,他惊慌失措逃离现场。刘明医治1个月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身亡,共花去医疗费6.5万余元。

  之后,肇事逃逸的王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交警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认为王坤驾车肇事后逃逸,依法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坤落网后,付清13万余元赔偿款,法院鉴于此依法对其从轻发落。王坤随后向保险公司递交理赔申请,遭到拒赔。保险公司的理由是,王坤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可免除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坤投保交强险并交纳了保险费用,与保险公司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都没有“驾驶人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规定,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王坤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免除赔偿责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王坤在付给刘家人13万元余元赔偿款以后,可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支付12万元保险赔偿金。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中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欲免除赔偿责任,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但保险公司拿不出任何依据。首先,王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并没有“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可免除赔偿责任”的规定,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依合同免责。其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仅在第22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具有“无证驾驶、醉酒驾车、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这4种情形之一的,保险人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而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不在其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4条只是规定在发生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时,救助基金有先行垫付受害人部分费用的义务,并没有规定保险人可免除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依此主张免赔的理由也不能成立。保险公司上诉最终被驳回。

  [调查]

  半数车主不知“免责”为何物

  面对一份长达5页的机动车保险条款和上面密密麻麻的排列着的小字,很多车主在签保单时都觉得“头晕眼花”,更别提把它仔细看清楚、弄明白了。

  在一份关于车险的调查问卷中,其中一题的内容是“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你仔细阅读过吗?”结果显示,有50%的车主完全不知道有什么免责内容。而表示“看的很仔细,并且知道免责内容”的车主仅占到12.86%。而其余人,则表示“马马虎虎,知道一些免责内容。”

  交强险的免除责任规定了四种情况,故意的、间接损失以及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和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虽然商业保险主险和不同的附加险都规定了不同的免除责任,但酒驾、无驾驶资格等严重违反道交法规定的为免除责任。

  除以上提及的交强险中的免责事项,还有几种多发的情况车主也要注意了:行驶证没年审。有些车主可能忘记了车辆的年审时间,造成行驶证没有年审。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出事故,是属于免责范围的。

  另外,如果没有保玻璃单独破损险的情况下,玻璃如果单独发生破损,是免责的。比如说,你的爱车玻璃在行驶中发生了破碎,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的。但如果是因为其他事故的发生同时引起了玻璃的损坏,保险公司是会进行赔偿的。同理,如果轮胎单独损坏险也是如此。

  还有些车主对于“全车盗抢险”的误解也是比较多发的。此条款只适用于整车发生了盗抢,但如果是车还在,只是车上的部分零件丢失或破损,则属于免责范畴。

  所以,投保人应明确各险种及其保险责任,理赔规则和除外责任,还要特别注意阅读免责条款部分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部分的内容,有不明白之处应向保险公司经办人询问。

(编辑: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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